各县(区)应急管理局、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应急管理局,局机关各科室、代管单位、下属单位:
《市应急管理局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管理办法》已经局党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广元市应急管理局
2024年11月25日
市应急管理局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管 理 办 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责任制,扎实推进“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聚力打造一支尖兵型行政执法队伍,着力构建职责明晰、机制健全、协同高效的行政执法格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23〕51号)和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全省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管执法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川安办〔2021〕18号)以及市委编委《关于调整市场监管等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有关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等相关要求,结合广元市应急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行政执法是指依照行政执法程序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行使行政处罚权、行政许可权、行政强制权、行政检查权、行政确认权等具体行政权力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主要用于规范市局内设机构履行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和应急管理等领域行政执法工作。
市局内设机构按照“监管与执法相对分离”的原则,分为监管科室和执法科室两类。其中:
监管科室包括行政审批科、安全生产综合协调科、安全生产综合督查科、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非煤矿山安全监管科、工贸安全监管科、煤炭管理与煤矿安全监管科、调查评估与统计科、人事与教育训练科、地震与地质灾害救援科、救援协调与预案管理科。
执法科室包括综合执法一科、综合执法二科。
第四条 监管科室、执法科室应当按照全市“一盘棋”和“前端监管、后端执法、监管与执法同责”的总体要求,共同履行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职能,切实加快由条块式执法向大综合执法转变,由单一式监管向一体化监管转变,切实增强监管执法的精准性、科学性、有效性,有效解决多层多头重复执法、人少量差质弱等问题,不断提升市局综合行政执法效率和监管水平。
第五条 监管科室以市应急管理局机关名义依法行使市局赋予的政策制定、行业规划、审查审批(划入行政审批的除外)、行政检查、行业监管等职权,不得以行政许可权、行政处罚权为由不履行相关职责;突出源头管控,充分运用“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专项整治、行业规范等措施,预防和减少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并为执法科室开展执法活动提供专业技术、信息数据、业务培训等支持保障。
执法科室以市应急管理局机关名义依法行使市局赋予的行政处罚权及其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协助监管科室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重点监管、专项整治等活动,及时发现违法行为并依法予以查处,不得以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为由割裂与行政处罚密切相关的行政检查等职责。涉及专业性、技术性较强或者复杂、疑难执法事项的,执法科室可向监管科室提出协助请求,监管科室应当及时给予专业指导和技术支持。
第六条 监管科室按照“三定”方案,履行下列行政执法工作职责:
(一)依据监管行业领域相关要求编制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办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
(四)及时移交监管执法或上级机关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并参与案件办理;
(五)负责监管行业领域监管执法(包括行政处罚案件)发现事故隐患的督促整改、验收销号以及重大事故隐患的督查督办、验收销号;
(七)参与查处本市跨县(区)、跨行业及其他重大、疑难的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领域案件;
(八)完成局党委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七条 综合执法一科按照“三定”方案,履行下列行政执法工作职责:
(一)组织拟订全市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和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制度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编制市应急管理局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并实施;
(三)按照分级分类监管执法要求,依法监督检查危险化学品、医药、烟花爆竹、化工(含石油化工)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落实安全生产保障情况,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四)依法承担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建设范围外地质灾害、水旱灾害、森林火灾等有关应急抢险和灾害救助、防震减灾等应急管理领域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工作;
(五)组织或参与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建设范围外央省驻广和市属国有企业安全生产领域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六)负责相关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含事故)的举报查处工作;
(七)负责相关行业领域应急管理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
(八)参与相关行业领域相应层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工作,落实事故调查处理意见;
(九)负责全市应急管理综合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指导全市应急管理综合执法队伍建设;
(十)完成局党委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八条 综合执法二科按照“三定”方案,履行下列行政执法工作职责:
(一)按照分级分类监管执法要求,依法监督检查矿山(含地质勘探)、石油开采、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落实安全生产保障情况,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二)承担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建设范围内地质灾害、水旱灾害、森林火灾等有关应急抢险和灾害救助、防震减灾等应急管理领域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三)组织或参与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建设范围内央省驻广和市属国有企业安全生产领域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四)负责相关行业领域以及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建设范围内应急管理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
(五)参与相关行业领域相应层级以及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建设范围内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工作,落实事故调查处理意见;
(六)组织相关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含事故)的举报查处工作;
(七)完成局党委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九条 政策法规科负责对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进行法制监督。
第十条 监管科室应当于每年11月底前提出本行业领域下一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提交综合执法一科统筹编制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已批复执行的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相关监管科室提出调整计划方案,综合执法一科负责按有关规定履行报批和备案手续。
第十二条 本着“管住风险、无事不扰”的要求,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专项行动执法检查,原则上由监管科室和执法科室联合开展,未能联合开展的互通监管执法信息。
第十三条 执法科室应当于执法检查后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执法文书复印件抄送监管科室;监管科室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督促指导被检查单位整改落实。
第十四条 监管科室独立开展监管执法时,发现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及时开展初步取证,并于检查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填写《违法违规行为移送审批表》,经分管领导审批后,连同下列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移交执法科室:
(二)生产经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有关资质证照复印件、组织机构文件(管理团队人员任命、职责分工、岗位职责);
(三)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任职文件(聘书)、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
(四)现场检查的音视频记录、现场检查照片;
第十五条 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后需要对生产经营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实施行政处罚的,由调查评估与统计科移交执法科室实施。
第十六条 综合执法一科受理监管科室案源信息交接工作,应当在接到移交线索后2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立案(移交)的意见,及时将立案的情况反馈移交的监管科室,不予立案的要作出说明。
第十七条 综合执法一科接到监管科室移交案源信息后,要填写移交案源信息档案,根据企业属性和区域提出拟办意见,报分管执法工作领导审批后,交由综合执法一科或二科办理。
第十八条 执法科室接到移交或直接受理的案件后,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需要相关监管科室参与调查的,报请局主要领导同意后在市局抽派执法人员,相关科室应当配合。
第十九条 案件办理过程中,执法科室负责人可根据情况召集相关监管科室人员进行合议。
第二十条 监管科室和执法科室在检查过程中,以市局名义及时采取相应现场处理措施。
现场处理措施包括:当场予以纠正或排除隐患;责令限期改正或排除隐患;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暂时停止建设、暂时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备、设施。
第二十一条 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的行政处罚跟踪落实,由相关监管科室负责。
第二十二条 监管科室在履职过程中,发现有涉嫌犯罪的违法行为的,应当在发现后2个工作日内经初步取证后,将违法线索及有关证据材料移交执法科室,经政策法规科审核,符合移送条件的,由执法科室向司法机关及时移送。
第二十三条 执法科室发现违法案件不属于应急管理部门管辖的,由政策法规科审核后,按程序移交有管辖权的职能部门。
执法科室移交的行政执法案件,执法科室办理后还要将情况反馈给监管科室。
县(区)应急管理部门因行政处罚管辖发生争议的,由政策法规科承担市局指定管辖职责。
执法科室发现重大违法案件及跨区域、疑难案件需要由省应急管理厅立案查处的,由政策法规科审查报局主要领导批准后上报。
第二十四条 执法科室办理的普通程序行政处罚案件应经政策法规科进行法制审核。
对严重违法行为给予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执业资格或者岗位证书、对个人2万元以上罚款、对企业5万元以上罚款或没收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应当进行集体讨论(案审会)决定。
政策法规科牵头组织案件审理会议,执法科室配合办理并根据会议内容制作集体讨论记录文书。
第二十五条 行政强制由执法科室以市局名义统一实施。
第二十六条 行政强制措施包括:查封、扣押;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对侵占、损毁、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和危害地震观测环境责令恢复原状。
行政强制执行包括: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加处罚款;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拍卖抵缴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七条 行政强制应当经市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执行。现场必须立即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及时报告局主要负责人并在24小时内补办批准手续。
第二十八条 监管科室在单独开展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需要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及时通知执法科室,执法科室应及时实施或指定县(区)应急管理部门前往执行。如情况紧急,可在征得市局主要负责人同意后实施,并在24小时内将相关文书移交执法科室。
第二十九条 执法科室和监管科室在履职过程中,发现市局执法人员或党员干部有涉嫌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并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处理。
执法人员在履职过程中存在发现违法和涉嫌犯罪行为不移送导致违法行为不能得到追究,或未及时固定证据导致证据灭失,或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吃拿卡要”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条 执法科室和监管科室发现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戒对象,应当及时移交企业违法信息,纳入安全生产不良记录。
第三十一条 行政许可信息由政策法规科按规定公示,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决定作出后7个工作日内报调查评估与统计科按规定公示,其他行政执法信息由执法科室按规定公示。
第三十二条 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应急管理局持证执法人员统筹至市局,以市局名义在其规划建设范围内履行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职责。
第三十三条 执法科室会同政策法规科建立执法人员名录库。其中:局内所有持有执法证件的执法人员列入全体行政执法人员名录;监管科室取得执法证件并配有执法服装的在岗执法人员列入监管科室执法人员名录;执法科室在岗执法人员列入执法科室执法人员名录。
全局行政执法人员根据岗位实际和工作要求,开展或参与行政执法工作。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时,随机抽中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要求参加。
第三十四条 市局按程序将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纳入全市年度安全生产党政同责考核,并作为安全生产巡查、督查的重要内容,坚决整治“重检查轻执法”“只查不纠”“只查不罚”等问题,切实提升执法工作的质效。同时,对执法工作开展不力、统计数据滞后的县(区),采取提醒敦促、通报批评、警示约谈、检视发言等方式进一步推动落实。
第三十五条 各县(区)应急管理局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广元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