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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月|安全生产 · 曝光台
来源:市应急管理局 时间:2026-06-23 分享: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和震慑作用,坚决遏制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切实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现公开曝光一批安全生产典型案例,希望各生产经营单位引以为戒。


案件一


案件基本情况:接群众举报,苍溪县应急管理局对三川镇玉河村某食品店无证销售烟花爆竹线索进行现场核查,发现该店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购买164箱烟花存于自建房,用于销售获利。

处理结果:曹某某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其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三十六条第一款和《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189裁量阶次A具体标准的规定,对其作出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整)整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各型烟花164箱的行政处罚。


案件二


案件基本情况:青川县应急管理局联合竹园镇派出所、建峰镇人民政府到青川县建峰镇某店依法开展安全检查。经检查,该店储存有烟花爆竹产品用于销售。通过政务服务审批系统查询,该店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处理结果:该店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其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三十六条第一款和《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189裁量阶次A具体标准的规定,对该店作出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人民币21000元(贰万壹仟元整)罚款,并没收其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产品的行政处罚。


案件三


案件基本情况:广元市朝天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开展烟花爆竹打非治违安全检查时,发现王某存在未取得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花爆竹经营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王某违反《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和《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急〔2024〕90号)序号189裁量阶次A的规定,对王某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整),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产品的行政处罚。


相关法律条款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189裁量阶次A: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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