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16日13时左右,四川中梓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亭子口灌区一期工程第Ⅰ标李家咀隧洞进口施工作业过程中,发生一起坍塌事故,导致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79.9万元。
事故发生后,四川中梓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瞒报事故,伪造事故现场,在市、县有关部门单位核实事故信息时提供人员死亡于施工作业区域外不实信息。2025年3月26日和3月31日,中央安全生产考核巡查组第十二组两次收到亭子口灌区一期工程李家咀隧洞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信访举报事项,省安办将信访举报事项移交我市核实办理。经苍溪县有关部门核实,确认亭子口灌区一期工程李家咀隧洞进口于2024年9月16日发生一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造成1人死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和《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授权市应急管理局组织调查处理市本级管辖权限内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批复》(广府复〔2020〕3号)有关规定,2025年6月12日,市应急管理局牵头成立广元苍溪中梓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9·16”一般坍塌(瞒报)事故调查组,调查组由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水利局、市总工会和苍溪县应急管理局等单位人员组成,邀请市检察院派员参加,并邀请市纪委监委介入事故调查。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事故性质和责任,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提出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和暴露出的问题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调查认定,广元苍溪中梓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9·16”一般坍塌(瞒报)事故是一起因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作业人员违章操作导致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工程概况
李家咀隧洞位于苍溪县陵江镇,进出口均与明渠相连,进口桩号为总0+306.07,出口桩号为总5+111.05,全长4804.98m。隧洞采取圆形断面形式,成洞洞径7.5m,线型为直线,设计流量76.20m3/s,隧洞围岩分为Ⅳ、Ⅴ类,以Ⅳ类围岩为主。李家咀隧洞设置支洞1座,长度547.66m,与主洞于总3+651.65相交。
李家咀隧洞在总1+009.28处下穿兰渝铁路皇家坪隧道,交叉角度约为48°;下穿兰渝铁路交叉段范围里程为总0+749.28至总1+269.28,全长520m。
李家咀隧洞进口于2023年5月开始施工,至2024年9月16日,已累计完成隧洞上台阶开挖支护约550.63m(总0+306.07—总0+856.70)。
(二)相关单位情况
1.第Ⅰ项目部,聘任陈某江为项目部经理;安某为项目部总工程师,负责工程技术等工作;罗某为项目部副经理(兼用地协调部主任),负责项目协调等工作,张某为项目部安全总监(兼安全环保部主任),负责安全生产等工作。王某龙为工程管理部主任,负责方案编审,质量、技术管理等工作;罗某某为工程管理部主任,负责施工现场技术、质量、安全等工作,负责三岔溪渡槽和李家咀隧洞进口现场施工管理;肖某华为安全员(2024年5月退休),负责李家咀隧洞进口、李家咀支洞现场安全管理。2024年5月李家咀隧洞进口停工后,第Ⅰ项目部未安排人员负责李家咀隧洞进口施工管理和现场安全管理。
2.四川中梓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梓安建筑公司”),第Ⅰ标劳务作业分包单位。成立于2021年1月,注册资金壹仟万元,位于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799号2栋13层18号,法定代表人李某春。具有施工劳务不分等级资质;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2025年12月5日。2023年6月7日,第Ⅰ项目部与中梓安建筑公司签订《Ⅰ标项目李家咀隧洞进口、观紫寺隧洞出口及云盘隧洞进口工程劳务作业分包工程合同》,合同项目范围为李家咀隧洞进口、观紫寺隧洞出口及云盘隧洞进口劳务作业,合同总价暂定为1950.940725万元。2023年5月25日,中梓安建筑公司成立第Ⅰ标施工一队项目部(以下简称“中梓安建筑公司项目部”),任命熊某为项目经理;崔某富为执行经理,负责现场施工进度、质量、安全等;温某军为安全负责人;2023年6月25日,任命杨某为项目总工程师;2024年6月20日,变更项目经理为杨某兵;2024年7月8日,变更安全负责人为朱某兵。熊某、温某军、杨某、杨某兵、朱某兵等5人实际未到项目履职。
中梓安建筑公司项目部实际负责人为梁某,负责项目对外协调;崔某富为项目现场管理负责人,全面负责项目施工等工作,负责李家咀隧洞进口施工进度、质量、安全管理;安全环保部部长为李某(2024年9月5日因病请假至9月20日,2025年1月离职),负责三岔溪渡槽、严家咀渡槽现场安全管理,项目安全资料管理;谭某为技术员,负责李家咀隧洞进口技术和测量工作;边某平(2025年1月离职)、杨某奇(2024年9月23日离职)为李家咀隧洞进口值班管理员,负责施工组织实施。
3.Ⅰ标段监理项目部,任命孙某伟为总监理工程师;李某敏为副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工程技术、质量、实验监理工作;冯某为安全副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安全监理工作。2024年5月,黄河设计院公司聘任冯某为常务副总监理工程师,增加聘任彭某军为副总监理工程师;2024年7月,孙某伟因病无法履职,2024年7月至9月,由冯某主持黄河设计院公司项目部日常工作。2024年9月29日,调整潘某元为总监理工程师;2025年5月12日调整冯连为总监理工程师。
Ⅰ标段监理项目部下设4个监理小组,第一监理小组负责第Ⅰ项目部施工区域监理工作,吴某阳为监理工程师,负责三岔溪渡槽和李家咀隧洞进口施工监理;监理员康某培负责小梁咀隧洞现场监理工作,监理员魏某负责何家梁隧洞、严家咀渡槽现场监理工作。
(三)李家咀隧洞进口施工情况
1.施工方案制定审批情况。2022年9月,第Ⅰ项目部组织制定了《李家咀隧洞开挖及支护专项施工方案》并通过专家论证和监理单位批复同意。《李家咀隧洞开挖及支护专项施工方案》明确,总0+749.28至总1+269.28,全长520m为涉铁段,涉铁段需另行编制专项方案,设计及施工需报请铁路权属部门审核批准,并由指定单位进行设计和施工。
2023年8月7日,中国铁路成都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铁路局”)制发水渠穿(跨)越兰渝、达成铁路工程施工图设计的复函,审查同意水渠穿(跨)越兰渝、达成铁路工程施工图设计。
2024年2月,按照成都铁路局施工办关于输水隧洞下穿兰渝铁路皇家坪隧道工程施工方案的初审意见,铁路监管施工区域为桩号总0+959-总1+079(全长120m)。2024年2月24日,第Ⅰ项目部报告、监理单位同意,铁路监管范围外施工方法和技术措施按《李家咀隧洞开挖及支护专项施工方案》相关要求实施。
2024年6月,第Ⅰ项目部组织编制了《李家咀隧洞下穿兰渝铁路施工组织设计》,经专家评审和监理单位批复同意后报成都铁路局审核。2024年8月7日,成都铁路局施工办制发输水隧洞下穿兰渝铁路皇家坪隧道工程施工方案的审查意见,审查同意施工方案。
2.施工工艺情况。按照《李家咀隧洞下穿兰渝铁路施工组织设计》,李家咀隧洞涉铁段设计里程桩号为总0+749.28至总1+269.28(全长520m),对兰渝铁路皇家坪隧道施工影响较大区段为桩号总0+929.28-总1+089.28(全长160m),铁路监管施工区段为桩号总0+954.45-总1+064.11(全长109.66m)。
李家咀隧洞下穿兰渝铁路皇家坪隧道区域围岩类别为Ⅳ类,隧洞采用挖掘机液压破碎或悬臂掘进机开挖单端掘进,开挖、支护交替进行,主要施工流程为:拱部180°范围内布置超前小导管、开挖掌子面、初期支护、二次衬砌。
隧洞采用两台阶法开挖,第一台阶(上台阶)为240°顶拱范围,第一台阶开挖后进行初期支护,再进行第二台阶(下台阶)开挖和初期支护,施工影响较大区段上下台阶进尺控制在1.2m,其余段上下台阶进尺控制在2.4m。
隧洞Ⅳ类围岩洞段采用布置超前小导管、立钢拱架、设置锚杆、挂钢筋网、喷射混凝土的方式进行初期支护,每2榀钢拱架(2.4m)施作一次。施工影响较大区段初期支护紧跟掌子面,其余段初期支护封闭成环端头距掌子面最大距离为35m。
3.施工进展情况。李家咀隧洞进口实际施工情况为,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优先进行上台阶开挖和初期支护,达到一定进尺或暂时无法进行上台阶开挖时,再进行下台阶开挖和初期支护。
李家咀隧洞进口于2023年5月开始施工,2023年9月,李家咀隧洞进口施工至邻近涉铁段。9月27日,第Ⅰ项目部根据成都成铁工程项目管理公司相关要求,下发了《关于李家咀隧洞进口段施工至涉铁段停工的通知》,要求中梓安建筑公司施工至桩号总0+738.9后停止进尺施工。中梓安建筑公司项目部于2023年10月14日全面停止李家咀隧洞进口施工作业。
2024年3月,中梓安建筑公司项目部恢复李家咀隧洞进口施工作业,继续开展隧洞上台阶开挖和初期支护,以及对已开挖洞段进行下台阶开挖和初期支护,至4月26日,上台阶掌子面开挖至桩号总0+856.7(临近铁路监管施工区段)后停工;下台阶开挖和初期支护施工至5月27日,李家咀隧洞进口全面停工。停工以后,中梓安建筑公司项目部用钢筋网片对隧洞口进行了封闭。
2024年8月7日,收到成都铁路局施工办制发的输水隧洞下穿兰渝铁路皇家坪隧道工程施工方案的审查意见后,8月20日左右,中梓安建筑公司项目部通知李家咀隧洞进口管理人员和工人返回项目做开工前有关准备工作;9月8日组织人员开始对已开挖洞段进行下台阶开挖和初期支护;9月15日晚开始上台阶开挖、出渣和初期支护,9月16日中午初期支护完成后,继续进行上台阶开挖。
(四)事发现场勘验情况
事故现场大致位于苍溪县陵江镇茶店社区7组李家咀隧洞进口桩号总0+859处(距洞口约553m),因事故发生时相关企业及人员未报告该事故发生,2024年8月隧洞已掘进至桩号总1+050(距洞口约744m),事发点已完成初期支护,事故现场已发生改变。
据现场人员描述,事发时涉事挖掘机停放在掌子面开挖工作区域,工作臂处于伸直状态,破碎头前端距掌子面约1m、距地面约0.8m,破碎头上的喷淋水管已用铁丝固定2处,最前端1处未固定;掌子面下方地面散落有对讲机、钳子、铁丝等。隧洞初期支护封闭成环端头距掌子面距离约2m。
(五)涉事挖掘机情况
李家咀隧洞破碎开挖使用SANY(三一)液压挖掘机,型号为SY485H,由中梓安建筑公司项目部租赁,2023年8月16日经审核同意后进场。
(六)死者基本情况
苏某军,男,汉族,身份证号码:500***************,中梓安建筑公司项目部挖掘机驾驶员。2024年3月15日,苏某军到中梓安建筑公司项目部工作,5月李家咀隧洞进口停工后离开项目部;2024年9月15日晚,苏某军返回中梓安建筑公司项目部。
(七)相关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
1.第Ⅰ项目部,建立了项目经理全面负责、领导班子成员“一岗双责”的安全生产工作领导体系,明确了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设立了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4名,并对各安全管理人员工作职责和责任区域进行了明确。与中梓安建筑公司签订劳务作业分包工程合同,明确了双方安全生产职责。项目部编制了《李家咀隧洞开挖及支护专项施工方案》《李家咀隧洞下穿兰渝铁路施工组织设计》并经有关单位审批同意;制定了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并每月开展考核,组织制定了各类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了项目事故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方案,每季度开展安全生产风险辨识并制定防控措施,督促管理人员对施工作业现场开展安全巡查检查。项目部制定的《安全工作会议制度》规定每年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委会会议、每月召开安全生产月例会,2024年7月至事故发生前,项目部共组织召开安全生产各类会议4次;《安全检查制度》规定安全员每天巡回检查、每周开展一次专项检查、每月开展一次综合检查,施工期间每日开展安全巡查,2024年7月至事故发生前,项目部共组织对施工现场开展检查9次、发现和整改问题隐患211项,未对李家咀隧洞进口开展安全检查。
2.Ⅰ标段监理项目部,配备了总监理工程师、副总监理工程师、安全监理工程师和监理人员,明确了各监理工程师的安全生产职责。项目部制定了安全生产相关管理制度、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监理实施细则,依法审批了第Ⅰ项目部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和有关安全技术措施;各监理工程师按照工作职责,开展巡视、旁站等监理工作,记录了安全检查记录、巡视记录和监理日志;对发现的问题和事故隐患下发了现场安全检查记录、监理通知、整改通知等。按照总监办《安全工作例会制度》和《安全检查制度》,每周召开安全工作例会并制发会议纪要,每月组织开展安全专项检查,并对安全生产检查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提出整改要求。2024年7月至事故发生前,总监办共组织召开安全生产例会9次,对Ⅰ标段开展安全检查11次,制发监理通知6份、整改通知2份,发现问题隐患81项,已陆续整改完毕。
3.苍溪县陵江镇党委、政府。对镇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分工进行了明确,经济发展办公室负责辖区重点经济建设相关工作。2024年1月至事故发生前,召开安全生产相关会议11次,其中党委会议8次、安全例会3次;对辖区内亭子口灌区一期工程施工现场开展安全检查1次,发现问题隐患5项,已督促整改完毕。
4.苍溪县水利局。明确县亭子口灌区工程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亭灌办”)负责亭子口灌区一期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了水利行业建筑工程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水利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六项机制”专项行动等工作。2024年1月至事故发生前,召开安全生产相关会议12次,其中局党组会8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4次;县亭灌办会同局相关股室,对亭子口灌区一期工程开展安全生产督查检查12次,下发检查记录12份,督促整改问题隐患8项。
5.广元市水利局。组织开展了水利系统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水利行业建筑工程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业建筑工程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水利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六项机制”专项行动等工作,重要节假日及汛期均制发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通知文件并分县区组织开展督导检查。2024年1月至事故发生前,召开安全生产相关会议11次,其中局党组会7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4次;局领导和相关科室对亭子口灌区一期工程开展安全生产督查检查1次,督促整改问题隐患1项。
二、事故发生经过、应急救援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9月15日夜间,中梓安建筑公司项目部李家咀隧洞进口值班管理员杨某奇组织开展上台阶开挖、出渣和立钢拱架作业。
9月16日上午6时,值班管理员边某平接班后继续组织立钢拱架和喷射混凝土,安排挖掘机排险和清理掌子面。12时10分左右,边某平通知苏某军进行上台阶开挖。苏某军驾驶挖掘机到达掌子面,边某平告知苏某军自己出去吃午饭,吃完饭给苏某军带饭,然后离开李家咀隧洞,留下苏某军一人在现场进行开挖作业。
13时左右,边某平将午饭带到洞口值班室,用对讲机呼叫苏某军无回应。边某平驾驶装载机搭乘测量员徐某华,一同进洞给苏某军送饭,同时调整掌子面附近洞壁上倾斜的激光准直仪。到达掌子面附近,边某平发现破碎挖掘机处于启动状态但未进行破碎,边某平将装载机停在破碎挖掘机后面,徐某华下车后到达掌子面,发现苏某军被石块压着,便呼叫边某平。边某平走到掌子面,发现苏某军面朝下、脚靠近掌子面向右斜躺在地上,一块长约1.8m、宽约1m、厚约0.3m的长条形石块一半压在苏某军右肩、背部和腿部。
(二)事故应急救援情况
发现苏某军被石块砸压,边某平立即驾驶挖掘机往洞外行驶。13时08分左右,边某平到达洞口拨打了120,同时安排工人前来施救;徐某华电话向谭某报告了事故情况。谭某驾驶皮卡车搭载工人赶到现场,现场人员将压在苏某军身上的石块抬开,谭某到洞口等待救护车,并向崔某富报告了事故情况。崔某富得知发生事故后,立即从项目部办公室赶往现场,同时向梁某报告了事故情况。
13时45分左右,苍溪县人民医院救护车到达李家咀隧洞进口,经随车医生检查,13时55分宣布苏某军临床死亡。
(三)事故瞒报情况
事故发生后,中梓安建筑公司项目部未按规定报告事故情况,采取转运遇难人员遗体,伪造事故现场、提供不实信息等手段蓄意瞒报事故。
崔某富到达现场了解情况后,电话向梁某报告人已死亡,并告诉梁某后续事情由他负责处理。崔某富联系殡仪车将苏某军遗体运往阆中市殡仪馆,阆中市殡仪馆因缺少手续拒绝接收后,崔某富又联系将苏某军遗体运往苍溪县殡仪馆。转运苏海军遗体途中,崔某富通过谭某安排杨某奇,在施工作业区域外的陵江镇茶店社区7组村道路边坡伪造石块滑落致人死亡事故现场,同时安排中梓安建筑公司项目部有关人员统一口径。
14时52分,苍溪县委值班室接到广元市紧急救援中心特殊事件报告信息后,安排有关部门单位对事件信息进行核查,陵江镇、县水利局等有关部门单位先后通过电话问询、现场查看等方式对信息进行核实,中梓安建筑公司项目部有关人员将核查人员带至伪造事故现场,向核查人员提供人员被村道路边坡落石砸中死亡的不实信息。
(四)事故核查情况
2025年3月26日,中央安全生产考核巡查组第十二组收到李家咀隧洞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信访举报事项,省安办将信访举报事项移交我市核实办理,市、县应急管理部门立即组织工作人员,通过调取资料和询问有关人员等方式进行核查,有关人员未如实提供事故信息,事故信息无法查实。
2025年3月31日,中央安全生产考核巡查组第十二组再次收到相同信访举报事项,市、县应急管理部门再次组织核查。4月3日,苍溪县应急管理局将相关核查资料移交苍溪县公安局,同日,崔某富到苍溪县公安局江南派出所自首。
(五)事故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本次事故共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79.9万元。
三、事故发生原因及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苏某军驾驶挖掘机停止开挖作业时,未将挖掘机停放在隧洞安全区域,离开挖掘机驾驶室未佩戴安全帽,在隧洞未支护区域绑扎挖掘机破碎头喷淋水管过程中,隧洞顶部掌子面上方岩石掉落将其砸压致死。
(二)间接原因
1.中梓安建筑公司未全面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是未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全员责任制,未明确施工作业人员岗位安全生产职责,未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二是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未结合项目情况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现场安全管理等制度。三是项目管理人员配备不到位,项目部任命的项目经理、安全管理人员未到岗履职,实际从事项目安全管理人员未取得相应执业资格。四是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未组织对隧洞开挖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未向作业人员告知作业场所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五是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安排未经教育培训和技术交底的人员上岗作业,事发当天隧洞开挖作业无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六是施工现场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未及时发现隧洞顶部存在危岩并进行排除,未及时制止隧洞开挖作业人员未将挖掘机停放在安全地段、人员离开挖掘机驾驶室未佩戴安全帽、在隧洞未支护区域绑扎挖掘机破碎头喷淋水管等违规作业行为。
2.第Ⅰ项目部有关管理人员对项目施工监督管理不到位,未及时掌握施工点位施工作业情况,未安排人员对李家咀隧洞进口施工作业进行管理;未及时发现和督促整改劳务分包单位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到位、未对作业人员进行教育培训、作业人员违规作业等事故隐患。
3.Ⅰ标段监理项目部有关监理人员未全面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未及时发现施工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并予以纠正。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该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类别为坍塌,所属行业是水利工程。
四、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责任人员
苏某军,死者,中梓安建筑公司项目部挖掘机驾驶员。安全意识淡薄,违规冒险作业,停止开挖作业时未将挖掘机停放在隧洞安全区域,离开挖掘机驾驶室未佩戴安全帽,冒险在隧洞未支护区域绑扎挖掘机破碎头喷淋水管。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责任追究。
(二)建议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人员
1.崔某富,中梓安建筑公司项目部执行经理、现场管理负责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一是未组织对隧洞开挖作业人员开展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二是安排未经教育培训和技术交底人员上岗作业,未督促管理人员按要求在隧洞开挖施工作业现场进行安全管理。三是未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未及时发现和治理隧洞顶部存在危岩、人员违章作业等事故隐患。四是蓄意瞒报事故,事故发生后转运遇难人员遗体,安排人员伪造事故现场,在有关部门进行事故核查时作伪证和指使他人作伪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等法律法规规定。对本次事故负有主要管理责任,公安机关已对崔致富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
2.梁某,中梓安建筑公司项目部实际负责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职责。一是未组织健全项目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根据项目情况组织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二是未督促项目部任命的安全管理人员未到岗履职,安排未取得相应执业资格人员从事项目安全管理工作。三是未组织对隧洞开挖作业人员开展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四是未对项目施工开展安全检查,未及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五是未如实向有关部门单位上报事故信息,在有关部门进行事故核查时作伪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等法律法规规定,对本次事故负有主要管理责任。其行为涉嫌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以上人员如司法机关认定不构成犯罪的,由市应急管理局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三)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行政处罚建议
1.中梓安建筑公司,未全面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是未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全员责任制,未明确施工作业人员岗位安全生产职责,未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二是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未结合项目情况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现场安全管理等制度。三是项目管理人员配备不到位,项目部任命的安全管理人员未到岗履职,实际从事项目安全管理人员未取得相应执业资格。四是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未组织对作业人员开展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五是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安排未经教育培训和技术交底人员上岗作业,隧洞开挖作业无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六是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和治理隧洞顶部存在危岩、人员违规作业等事故隐患。七是蓄意瞒报事故,事故发生后,中梓安建筑公司项目部未按规定报告事故信息,转运遇难人员遗体,采取伪造事故现场、提供不实信息等手段瞒报事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等法律法规规定,由市应急管理局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2.边某平,时任中梓安建筑公司项目部李家咀隧洞进口值班管理员,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岗位职责。一是对李家咀隧洞开挖施工作业现场安全检查不到位,未发现隧洞顶部存在危岩并进行处理。二是未在隧洞开挖施工作业现场进行安全管理。三是事故发生后在有关部门进行事故核查时作伪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等法律法规规定,对本次事故负有主要管理责任。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依法予以处罚。
3.杨某奇,时任中梓安建筑公司项目部李家咀隧洞进口值班管理员,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岗位职责。事故发生后伪造事故现场,在有关部门进行事故核查时作伪证。其行为违反了《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九条第六项等法律法规规定,对本次事故负有重要管理责任。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依法予以处罚。
4.谭某,中梓安建筑公司项目部技术员,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岗位职责。一是未对李家咀隧洞开挖施工作业现场开展安全检查,未发现隧洞顶部存在危岩并进行处理。二是未安排人员在隧洞开挖施工作业现场进行安全管理。三是事故发生后安排人员伪造事故现场,在有关部门进行事故核查时作伪证和指使他人作伪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等法律法规规定,对本次事故负有主要管理责任。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依法予以处罚。
5.李某,时任中梓安建筑公司项目部安全环保部部长,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健全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未组织对项目部施工作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等法律法规规定,对本次事故负有一般管理责任。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依法予以处罚。
6.李某春,中梓安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职责。一是未组织健全项目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根据项目情况组织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二是未组织对隧洞开挖作业人员开展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三是未对项目施工开展安全检查,未及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等法律法规规定,对本次事故负有重要管理责任。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依法予以处罚。
7.罗某某,第Ⅰ项目部工程管理部主任,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岗位职责。对项目施工管理不到位,未发现中梓安建筑公司项目部恢复李家咀隧洞进口施工作业,未督促开展安全检查隐患排查、安全技术交底等复工前期工作。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等法律法规规定,对本次事故负有一般管理责任。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依法予以处罚。
8.王某龙,第Ⅰ项目部工程管理部主任,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岗位职责。对项目施工管理不到位,未及时掌握施工点位施工作业情况,未发现中梓安建筑公司项目部恢复李家咀隧洞进口施工作业情况,未组织对李家咀隧洞进口施工作业人员开展安全技术交底。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等法律法规规定,对本次事故负有一般管理责任。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依法予以处罚。
9.张某,第Ⅰ项目部安全总监、安全环保部主任,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一是未督促中梓安建筑公司项目部健全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二是未发现中梓安建筑公司项目部安排未取得相应执业资格人员从事项目安全管理工作并纠正,发现中梓安建筑公司项目部任命的安全管理人员未到岗履职后未督促中梓安建筑公司项目部切实整改到位。三是未发现中梓安建筑公司项目部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等问题隐患并督促整改。四是未及时掌握施工点位施工作业情况,未组织对李家咀隧洞进口施工作业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未安排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李家咀隧洞进口施工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等法律法规规定。对本次事故负有重要管理责任。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依法予以处罚。
10.安某,第Ⅰ项目部总工程师,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岗位职责。对项目施工管理不到位,未及时掌握施工点位施工作业情况,未发现中梓安建筑公司项目部恢复李家咀隧洞进口施工作业情况,未组织对李家咀隧洞进口施工作业人员开展安全技术交底,未安排工程技术人员对施工作业现场进行管理。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等法律法规规定。对本次事故负有重要管理责任。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依法予以处罚。
11.吴某阳,Ⅰ标段监理项目部监理工程师,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岗位职责。对项目施工监理不到位,未及时掌握监理范围施工点位施工作业情况,未对李家咀隧洞进口开挖作业现场进行安全巡查,未发现作业现场存在的各类事故隐患并予以纠正和处理。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等法律法规规定,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依法予以处罚。
12.冯某,时任Ⅰ标段监理项目部常务副总监理工程师、安全副总监理工程师,对项目施工监理不到位,对监理人员工作监督检查不到位,对项目部监理工程师未全面履行岗位职责问题失察。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等法律法规规定,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一般管理责任。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依法予以处罚。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9·16”事故教训深刻,为防止类似事故发生,建议如下。
(一)中梓安建筑公司要深刻汲取事故惨痛教训,深刻反思,举一反三,认真整改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要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和项目施工特点,健全安全生产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并定期开展监督考核。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要求,配备具备足够数量、具备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从事项目安全管理工作。强化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加强对各施工作业点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力度,督促作业人员落实安全生产各项制度规定,及时发现作业现场各类安全隐患和违规违章行为,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防范和整治,不断提高作业现场安全水平。加强安全教育培训,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基础知识、企业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作业各环节危险因素和防范措施、应急和急救知识等的培训,开展事故警示教育,切实提升全体人员遵纪守法意识、安全操作技能、事故报告和应急处置能力。
(二)第Ⅰ项目部要强化对各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指导,对分包单位实行统一协调、管理,督促分包单位不断完善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配齐配强安全管理人员,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标准以及合同要求开展各项工作,加强现场安全管理,不断提升安全管理水平。督促分包单位及时、如实上报各类事故(事件)信息,组织人员进行现场核查并按规定程序和时限要求向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监管部门报告。完善有关管理制度和奖惩措施,督促项目部班子成员、相关管理人员切实认真履行岗位安全生产职责,加大现场监督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治理施工作业现场各类安全问题隐患。针对施工进度和现场作业实际情况,制定和细化安全检查方案,对施工作业中的高风险环节开展专项检查,做到项目施工作业各环节、各部位安全检查全覆盖;要加强施工现场安全风险识别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严防风险隐患导致事故发生。
(三)Ⅰ标段监理项目部要严格按照国家规范和标准的规定,加大项目的监理力度,对项目施工各环节依法依规进行监理,将施工作业现场安全作为监理工作的重要内容抓实抓细。督促监理人员按照要求认真履行监理工作职责,全面落实巡视和旁站制度,认真监督检查施工作业现场安全生产活动,及时发现并督促相关单位消除事故隐患和违规行为。
(四)陵江镇党委政府要进一步落实属地监管职责,结合工作实际,加强对辖区内重点行业企业以及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督促相关企业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断强化现场安全管理,持续提升安全生产水平。
(五)苍溪县水利局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履行监管责任,要强化水利建设工程日常管理,按照全市统一部署,结合辖区实际,认真组织开展各类专项整治工作。督促业务股室、下属单位、议事协调机构理清工作职责、落实工作任务、强化安全监管。加强事故警示教育,加大监督检查和执法力度,督促相关单位不断加强安全管理,消除各类事故隐患,严防事故发生。
(六)市水利局要进一步加强水利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各项决策部署,督促县(区)水利部门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指导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各方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大力开展水利建设工程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执法检查,依法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坚决遏制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持续推进全市水利建设工程领域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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