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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剑阁攀枝花攀甬路桥建设有限公司“10·8”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市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 2023-12-20 字体: [ ]

2023年10月8日20时36分,攀枝花攀甬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在凉山隧道左洞在进行人工排危过程中,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死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和《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授权市应急管理局组织调查处理市本级管辖权限内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批复》(广府复〔2020〕3号)有关规定,2023年10月10日,市应急管理局牵头成立了广元剑阁攀枝花攀甬路桥建设有限公司“10·8”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组。调查组由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和剑阁县应急管理局等单位人员组成,并邀请市检察院派员参加,同时邀请市纪委监委驻市应急管理局纪检监察组同步介入事故调查。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提出了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和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凉山隧道(出口端)工程情况。凉山隧道位于剑阁县凉山乡甘水村,总长3.5km,分离式隧道,隧道洞口均采用端墙式洞门,标段内共设置1处车行横洞,4处人行横洞,3处紧急停车带。

(二)相关单位情况

1.LJ8项目部,任命张某锐为常务副经理(主持工作),张某平为副经理,陈某铭为党支部副书记。

2023年9月1日,LJ8项目部下发《关于实行领导班子成员分段包保责任制的通知》,明确由陈某铭具体负责凉山隧道(出口端)的全面工作。

9月6日,LJ8项目部调整领导班子分工,任张某锐为项目经理,主持项目部全面工作;张某平为副经理兼副总工,分管工程技术等;陈某为安全总监,分管安全等工作。

3.攀枝花攀甬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攀甬路桥公司”),凉山隧道(出口端)土建工程劳务协作单位。成立于2003年4月,注册资本壹亿陆仟壹佰捌拾万元,位于攀枝花市东区人民街94号,法定代表人冉某泽。该公司具有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桥梁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2022年5月5日,与LJ8项目部签订《土建工程劳务合作项目》,劳务合作范围为LJ8合同段范围内的LJ8-04分段凉山隧道施工任务。2022年4月30日,攀甬路桥公司成立LJ8-04标段项目部(以下简称“攀甬路桥项目部”),任命刘某为项目负责人。

2023年6月25日,攀甬路桥公司重新任命奉某鸿为项目负责人,樊某为技术负责人,吴某为安全负责人,王某杰为安全员。

4.JL4标段总监办,任命莫某进为总监理工程师,王某伟为隧道监理工程师,周某成为安全专业监理工程师。

(三)事发现场勘验情况

凉山隧道左洞于 2022年8月19日开工,现已施工至洞ZK59+807处。事故位于距离凉山隧道左洞洞口1013m掌子面开挖台车处,方向西北侧,开挖台车跨度14m,宽度6.1m,高度6m,顶层平台距拱顶1.8m。物体打击点位于台车第三层平台(从上至下),距拱顶3.3m,距地面4.5m。落石位于台车第三层平台东南角,大小约1.5m*0.7m*0.1m,死者坠落点周围有大量碎石。

(四)死者基本情况

王某林,男,汉族,公民身份证号:622***************,攀甬路桥项目部左洞开挖支护班组支护工人。2023年10月6日与攀甬路桥公司签订劳务合同,合同期限2023年12月31日,承担凉山隧道左洞支护(工种)工作。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10月8日19时50分左右,凉山隧道左洞晚班值班队长张某平电话通知左洞支护作业组组长王某红进洞开始人工排危。

20时13分,王某红带领支护作业组工人王得林一行7人前往凉山隧道左洞出口值班室进行出入登记及班前教育。

20时30分,王某红、王某林、王某学、焦某宝、徐某林5人先行到达掌子面处。

20时33分,王某红、王某学、焦某宝、徐某林分别爬上开挖台车,开始人工排危作业。

20时34分,王某林爬上开挖台车,站在第三层(以上至下)台面处。同时,王某林在第一层作业时排下一块危石,砸在第二层后弹至王某林所站的第三层台面上,王某林后退进行避让,随后一直站在第三层台面边缘处(事发时,开挖台车四周无防护栏及其它有效防护措施)。

20时35分,王某红发现其头顶拱顶处有一约20公分的石头不易撬动,便让站在旁边的王某学帮忙,并让王某林离开,同时,王某学也让王某林离开,王某林说“没事”。

20时36分25秒,王某红和王某学两人开始一起撬动危石,王某林依旧站在第三层台面边缘处。

20时36分45秒,夜班值班安全员王某杰骑电瓶车到达左洞仰拱处。

20时36分55秒,王某红和王某学将一块1.5m*0.7m*0.1m左右的石头排下来,砸在第二层台面上后,滚落砸向站在第三层台面的王某林,王某林避让不及,被石头撞击后坠落至地面,坠落高度4.5米。

(二)应急处置情况

20时37分01秒,王某红见状后快速跳下台车,向地面跑去,见王某林躺在地面碎石堆里,王某红将王某林扶起来斜靠在身上,并大声呼叫“安全员,有人受伤了”,此时,王某林处于昏迷状态,右耳上方有些许出血。

20时37分35秒,王某杰听到呼叫后,快速向事发点跑去。

20时38分,王某杰从事发点跑至仰拱处,给皮卡车司机吴某云打电话告知有人受伤,让其进洞接人,随后又给办公室主任唐某打电话让其准备资金陪同伤员到医院进行救治。

20时40分34秒,王某红背着王得林朝仰拱方向走。

20时41分51秒,王某红背着王得林走到仰拱处,将王某林放在地上。

20时44分38秒,皮卡车到达仰拱处,王某红一行人将王某林抬上皮卡车,随后王某红陪同王某林前往柳沟镇中心医院,路过攀甬路桥项目部办公室时,唐某和现场管理员钟某均一起跟随皮卡车前往柳沟镇中心医院。

21时左右,王某红向左洞开挖支护班班组长张某城打电话告知有工人受伤,张某城要求赶紧送医院进行救治。随后,张某城向攀甬路桥项目部负责人奉某鸿汇报工人受伤情况。

21时05分左右,奉某鸿分别向张某平、王某杰打电话询问事发情况及伤员状况。

21时20分左右,王某林一行到达柳沟镇中心医院,柳沟医院做了吸氧、心电监护及静脉通道持续补液等治疗后,要求马上送往剑阁县人民医院进行进一步治疗,并于21时38分电话告知剑阁县人民医院急诊科“即将送来一名高空坠落患者,请提前做好接诊准备”。

21时50分,王某林一行到达剑阁县人民医院急诊科进行CT检查。期间,王某林神志模糊,医院告知需要手术抢救,钟某均遂即向奉某鸿打电话汇报该情况,奉某鸿要求全力抢救。

22时45分,王某林突然意识丧失,呼吸心跳骤停,被送入抢救室抢救。

22时50分,奉某鸿向LJ8项目部项目经理张某锐电话报告有工人高坠受伤,现正在进行手术抢救,张某锐告知要全力抢救。

23时20分,剑阁县人民医院宣布王某林抢救无效死亡。

10月9日凌晨0时10分,奉某鸿向剑阁县应急管理局电话报告了该起事故。

有关单位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启动事故应急响应机制,并派出事故应急工作组连夜赶到事故现场开展应急和善后处置工作。市应急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会同剑阁县应急管理局、县交通运输局及相关部门人员先后赶赴事故现场,开展现场踏勘和协调善后处置工作。

事故发生后,应急救援、善后处置等工作有序有效开展,属地政府和相关部门响应及时,无衍生、次生事故发生,未发生舆情事件。

(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本次事故共计发生医疗费、死者家属赔偿金、死者丧葬费等直接经济损失约120万元。

(四)相关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

1.LJ8项目部。建立了项目经理全面负责、领导班子成员“一岗双责”的安全生产工作领导体系,明确了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设立了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明确了各安全管理人员工作职责和责任区域;与攀甬路桥公司签订了安全生产合同,明确了双方安全生产职责;编制了LJ8合同段《施工组织设计》和《凉山微瓦斯隧道绵阳端(出口)专项施工方案》并经监理单位审批同意;组织制定了各类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并每月开展考核,制定了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并备案,对隧道施工安全开展了专项风险评估,落实了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对凉山隧道施工人员开展了安全教育培训和技术交底,建立了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安全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开展安全检查;制定了《安全责任制清单》,召开了每周一次的安全工作例会、每月一次的安全生产会议;开展了每周一次的例行检查、每月一次的安全生产综合检查。2023年7月至事故发生前,项目部组织召开各类安全生产会议20余次,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9次、督促整改问题隐患105项。

2.剑阁县柳沟镇党委、政府。对镇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分工进行了明确。2023年5月至事故发生前,召开安全生产相关会议7次,相关领导带队对LJ8标段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检查6次、督促整改问题隐患13项。

3.剑阁县交通运输局。明确建设管理股具体负责监督管理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实施。成立了建设协调指挥部,负责项目征地拆迁及协调对接工作。制定《剑阁县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组织领导制度》,召开了每月一次的月度安全例会、每季度一次的季度安全例会;开展了每季度一次的安全综合督查、节假日重点时段的安全督查,局安办及相关股室依职依责对行业领域实施专项检查、日常监督检查。2023年1月至事故发生前,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及各类培训会9次,对LJ8标段开展安全生产专项督查、专项整治、日常检查22次,下发检查通知书、检查记录表、安全隐患提示函等12份,督促整改问题隐患46项。

4.广元市交通运输局。由广元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管事务中心负责安全生产和质量监督,成立了项目监督小组。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管事务中心《2023年工程建设监督检查工作计划》载明对公路项目每6个月开展1次综合检查、每3个月开展1次专项检查,日常巡查根据项目进度开展。2022年6月至事故发生前,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管事务中心对LJ8标段开展各类检查4次,下发整改通报4份,督促整改问题隐患20项。

三、事故发生原因及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1.死者王某林安全意识淡薄,违规冒险作业。一是排危过程中未系安全带、未正确佩戴安全帽;二是未落实技术交底“严禁上下交叉施工”“排危人员与人员之间保持间距”的规定,在上方进行排危时要求其离开的情况下,未离开排危作业危险区域,后被排下的危石冲撞坠落至地面。

2.排危工人王某红明知被排危石下方有人员作业,仍违规冒险进行排危作业。

3.开挖台车作业区域无防护栏及其他安全防护措施。

4.排危作业现场无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二)间接原因

1.攀甬路桥公司落实劳务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一是项目部未严格执行安全会议要求和技术交底规定的“在进行人工排危时,需各班组长或者值班人员进行现场值守”“排险时必须有现场管理人员、班组长、值班队长对现场进行值守”相关规定,排危作业时未安排安全员、值班队长或现场管理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二是未严格落实安全会议明确的“实施人工清理危石的人员原则上不超过3人”要求,事发时现场有5名排危工人在进行排危作业,已超规定作业人数;三是未及时制止排危工人作业过程中违规冒险作业行为;四是未及时制止排危工人作业过程中擅自拆除开挖台车防护栏行为;五是未按高空作业相关规定,对开挖台车设置防坠网;六是落实劳务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未建立健全项目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七是未依法建立健全有关安全管理制度,未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和施工特点建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八是未严格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对新进从业人员开展不少于24学时的安全教育培训,导致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违规冒险作业。

2.LJ8项目部落实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不到位。一是有关管理员对施工现场的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事发当天凉山隧道左洞夜班跟班人员未按规定时间进行跟班巡视,未及时发现施工现场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工人违规冒险作业行为及事故隐患;二是未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对新进从业人员开展不少于24学时的安全教育培训,未如实记录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相关信息;三是施工现场隐患排查治理不力,未及时消除劳务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事故隐患。

3.JL4标段总监办有关监理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一是未严格执行《监理计划》,合同履约人员与实际到岗人员不符;二是《监理计划》《隧道工程监理实施细则》未对排危施工程序的监理要点和注意事项做出明确规定;三是未对排危作业现场开展巡视检查,未及时制止施工现场工人的违规冒险作业行为;四是未按照《隧道工程监理实施细则》要求,对排危作业进行旁站;五是施工现场隐患排查治理不力,未及时发现和消除劳务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事故隐患。

(三)监管方面的问题

剑阁县交通运输局履行安全生产属地行业监督管理责任不到位。一是《2023年全县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要点》和《剑阁县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组织领导制度》要求,建设管理股负责监督管理公路、水路建设项目实施,要严格履行行业监管责任,强化交通在建项目安全风险防范,适时组织开展交通建设等行业安全生产专项监督检查和日常安全检查。2023年1月至事故发生前,建设管理股作为牵头单位,未组织对LJ8标段进行安全生产专项监督检查和日常安全检查,而是将日常安全检查工作交由建设协调指挥部代为履行。二是分管领导履行监管责任不到位。《剑阁县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组织领导制度》要求,“每季度及春节春运、汛期等重要时段分别至少组织开展1次综合督查。综合督查原则上由局领导班子成员带队分片或分领域开展”。2023年1月至事故发生前,局分管领导带队到LJ8标段仅开展过1次专项督查。三是对LJ8标段施工现场的检查不深入、不细致,未发现凉山隧道施工现场和安全生产管理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四)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该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四、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王某林,死者,攀甬路桥项目部支护作业组支护工人。在排危作业过程中,未系安全带且未正确佩戴安全帽,站在被排危石区域下方作业,不听劝阻,拒绝离开危险区域,被掉落的危石冲撞坠落至地面受伤致死。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责任追究。

(二)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人员

1.王某红,攀甬路桥项目部凉山隧道左洞支护作业组组长。一是未按照攀甬路桥LJ8项目部《隧道施工危险源的安全技术措施》要求,“找顶清理危石时,遇有紧急情况及时通知相关人员及机械撤离”,对现场未做出正确预判,在明知被排危石下方站有作业人员的情况下,未及时进行人员清场且采取有效应对措施,继续冒险组织作业;二是作业前擅自拆除开挖台车防护栏。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直接责任,其行为已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建议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2.王某学,攀甬路桥项目部凉山隧道左洞支护作业组支护工人。一是在明知被排危石下方站有作业人员的情况下未采取有效应对措施,继续冒险作业。二是作业前擅自拆除开挖台车防护栏。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直接责任,其行为已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建议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对相关行政部门及公职人员问责处理

针对剑阁县交通运输局履行安全生产属地行业监督管理责任不到位的问题,建议由事故追责问责审查调查组依法依规处理。

(四)对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行政处罚

1.攀甬路桥公司,未全面落实劳务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是未按照相关安全会议要求和技术交底规定,安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施工现场进行现场安全管理;二是未按照相关安全会议要求和技术交底规定,安排符合规定作业人数进行人工排危作业;三是未及时发现并制止排危工人作业过程中的违规冒险行为;四是未及时制止排危工人擅自拆除开挖台车防护栏行为;五是未按高空作业相关规定,对开挖台车设置防坠网;六是落实劳务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未建立健全项目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七是未依法建立健全有关安全管理制度,未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和施工特点建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八是未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对新进从业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事故负有主要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2.奉某鸿,攀甬路桥项目部负责人,未认真履行岗位安全生产职责。一是未结合劳务施工实际情况和施工特点建立施工现场管理的有关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二是未按要求安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排危工人作业时进行现场安全管理;三是未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对新进从业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四是未按照高空作业相关规定,对开挖台车设置防坠网;五是督促检查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对凉山隧道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未及时发现和消除排危工人在作业过程中违规冒险作业、擅自拆除台车防护栏、未系安全绳、未正确佩戴安全帽等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管理问题。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次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上一年年收入40%罚款的行政处罚。

3.张某城,攀甬路桥项目部凉山隧道左洞开挖支护班班组长,未认真履行岗位安全生产职责。一是未及时制止和纠正排危工人违规操作、冒险作业行为;二是未严格执行项目部会议“实施人工清理危石的人员原则上不超过3人”要求,排危作业时安排超规定作业人数进行作业;三是未及时制止排危工人擅自拆除开挖台车的防护栏。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款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次事故负有主要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上一年年收入20%以上50%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4.王某杰,攀甬路桥项目部凉山隧道左洞现场安全员,未认真履行岗位安全生产职责。一是未按照项目部安全会议和技术交底要求,在排危工人作业时未对施工现场进行现场安全管理;二是未及时制止排危工人作业过程中未系安全绳、未正确佩戴安全帽、擅自拆除台车防护栏等危险行为,也未及时向上级报告;三是未按规定对新进从业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次事故负有主要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上一年年收入20%以上50%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5.张某平,攀甬路桥项目部凉山隧道左洞值班队长,未认真履行岗位安全生产职责。一是未按照项目部安全会议和技术交底要求,排危工人作业时未在施工现场进行现场安全管理;二是未及时制止排危工人作业过程中未系安全绳、未正确佩戴安全帽、擅自拆除台车防护栏等危险行为;三是未严格执行项目部要求“实施人工清理危石的人员原则上不超过3人”,排危作业时安排超规定作业人数进行作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款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次事故负有主要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上一年年收入20%以上50%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6.梁某坤,LJ8项目部安全员,未认真履行岗位安全生产责任。一是未严格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对新进从业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不足24学时,且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及考核结果等情况。二是未及时处置凉山隧道左洞排危工人作业期间违规冒险作业、未系安全绳、未正确佩戴安全帽、擅自拆除台车防护栏等危险行为,也未向项目部相关领导汇报。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得到那个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次事故负有一般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上一年年收入20%以上50%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7.魏某文,LJ8项目部工程技术科资料员、10月8日晚班巡视员,未认真履行岗位安全生产责任。未按项目部规定时间进行夜班巡视,未及时发现凉山隧道左洞排危工人违规冒险作业、未系安全绳、未正确佩戴安全帽、擅自拆除台车防护栏等危险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款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次事故负有一般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上一年年收入20%以上50%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8.陈某铭,LJ8项目部党支部副书记、凉山隧道负责人,履行岗位安全生产责任不到位。一是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工作缺乏有效监督管理,安全检查工作不深入、不细致,排查隐患不彻底、不到位,对施工现场排危工人违规冒险作业等事故隐患未进行彻底整改,导致工人习惯性违章、现场管理员对事故隐患整改不到位习以为常;二是未按照项目部的部署安排,扎实开展项目部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款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次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上一年年收入20%以上50%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9.罗某,JL4总监办现场监理员,未认真履行监理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一是在监理过程中,发现凉山隧道左洞排危工人作业过程中存在违规操作等事故隐患未及时进行整改和消除;二是未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凉山隧道左洞排危工人作业过程中违规操作等事故隐患;三是未规范记录安全监理日志、安全隐患巡查及整改台账;四是未按要求在排危工人作业时进行旁站。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次事故负有重要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上一年年收入20%以上50%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10.周某成,JL4总监办安全监理工程师,未认真履行监理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一是编制《监理计划》和《隧道工程监理实施细则》时工作不深入、不细致,未对排危施工程序的监理要点和注意事项做出明确规定;二是对凉山隧道左洞施工现场监督管理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和消除排危工人作业时违规操作、未系安全绳、未正确佩戴安全帽、擅自拆除台车防护栏、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符合有关规定等事故隐患和问题。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次事故负有重要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上一年年收入20%以上50%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11.莫某进,JL4总监办总监理工程师,未认真履行监理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一是未严格执行《监理计划》,隧道专职监理工程师王道伟于2023年2月离职后,未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隧道专职监理工程师到岗履职,而是让监理员宋峰代为履行,且未向业主单位和相关行业监管部门报告;二是对《监理计划》和《隧道工程监理实施细则》审查把关不严,未发现并消除《监理计划》《隧道工程监理实施细则》对排危施工程序的监理要点和注意事项未做出明确规定的问题;三是对凉山隧道左洞施工现场监督管理不到位,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未发监理指令、未提出整改要求,未及时督促施工单位消除施工过程中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事故隐患和问题。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等法律法规规定,对本次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上一年年收入40%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10·8”事故教训深刻,为防止类似事故发生,建议如下。

(一)攀甬路桥公司要深刻汲取事故惨痛教训,深刻反思,举一反三,认真整改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全面落实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是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要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制定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清单和任务清单,建立健全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二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要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和施工特点,建立健全施工现场有关管理制度,要确保用制度管人管事,各工种、各岗位有规程可循。三要强化劳务施工班组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配备责任心强、懂业务的专职管理人员,督促从业人员遵守安全生产有关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避免“三违”现象发生。四是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对劳务从业人员开展三级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切实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技能和意识。五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行业标准,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和有关安全技术措施开展施工作业,坚决杜绝类似事故发生。

(二)LJ8项目部要认真落实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一是要强化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指导力度,对分包单位实行统一协调、管理,督促分包单位不断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二是要健全完善有关管理制度和奖惩措施,加大奖惩力度,确保有关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切实履行岗位安全生产职责。三要深入施工一线现场,加大对施工场地安全风险识别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发现和快速消除事故隐患,对“三违”行为要现场督促彻底整改到位。四是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对新进从业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和技术交底并如实记录,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技能和风险意识,严防事故发生。五是要严格遵守安全生产、建筑施工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高风险作业要安排专人进行现场指挥和安全管理。六是要认真贯彻执行当地党委、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和有关规定,扎实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工作,切实将各项规定要求落实到施工一线,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三)JL4总监办要依法履行监理单位日常监督管理责任。一是要严格按照国家规范和标准的规定,健全完善《监理规划》和现场监管制度,加强项目监管力度,将施工安全作为监理工作的重要内容抓紧抓实。二是要尽快落实具有相关职能职责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到岗履职,并向相关单位和部门报备。三是要全面落实日常巡视和旁站制度,认真监督检查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活动,及时发现并督促施工单位尽快消除事故隐患。四是要斗硬管理,发现安全隐患要派专人进行跟踪督促,确保施工单位整改落实,未整改到位的要依法责令停工,坚决根治施工中习惯性违章问题。

(四)剑阁县柳沟镇党委政府要进一步强化属地监管责任,加强对辖区内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管,要建立与相关部门的协调联动机制,强化联合检查、联动执法,全覆盖、无死角开展好各类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各种事故隐患和问题,实现精准监管、有效监管。

(五)剑阁县交通运输局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履行属地监管责任,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三管三必须”要求,严格落实责任到人头上,强化施工现场日常管理,大力开展交通建设工程领域的专项整治和综合督查,加强事故警示教育,加大监管执法力度,深入施工现场,督促施工单位加强安全管理,消除各类事故隐患,严防事故发生。

(六)广元市交通运输局要高度关注我市交通建设工程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多发态势,进一步压实县(区)交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责任,加大对县(区)的监督指导,切实提高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要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系列要求,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抓手,大力开展交通建设工程领域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将安全生产各项要求和措施落实到实际操作层面,杜绝此类事故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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