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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旺苍龙强建材西溪沟灰岩矿“4·29”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市应急管理局 时间:2023-06-30 分享:


2023年4月29日16时30分许,旺苍县龙强建材有限公司西溪沟建筑石料用灰岩矿在进行矿山道路隐患整改过程中,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死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授权市应急管理局组织调查处理市本级管辖权限内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批复》(广府复〔2020〕3号)以及《广元市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提级调查处理及挂牌督办办法(试行)》(广安委〔2021〕15号)等有关规定,2023年4月30日,市应急管理局牵头成立了广元旺苍龙强建材西溪沟灰岩矿“4·29”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由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单位组成,邀请市检察院派员参加,邀请市纪委监委驻市应急管理局纪检监察组介入事故调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四川局监察执法三处参与并指导监督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综合分析等,查明了事故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提出了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和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4月28日19时许,旺苍县龙强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强建材公司”)西溪沟建筑石料用灰岩矿(以下简称“西溪沟灰岩矿”)矿长刘某某因要外出至达州办事,刘某某安排现场管理人员赵某某和安全员莫某某负责4月29日矿山隐患整改工作。

2023年4月29日,四川顺安工程爆破服务有限公司旺苍分公司(以下简称“顺安爆破旺苍分公司”)爆破员欧阳某某、高某某、欧某某、杜某某、李某、蒲某某对龙强建材公司西溪沟灰岩矿开展爆破作业。高某某和欧某某负责在4月28日已钻孔的孔眼内装药和起爆,欧阳某某、杜某某、李某、蒲某某负责组网连线和山下警戒。当日顺安爆破旺苍分公司在龙强建材公司西溪沟灰岩矿共实施爆破作业3次,分别为:8时许在矿山道路入口附近进行了第1次爆破作业;11时许在+860m矿山道路附近进行了第2次爆破作业;13时30分许在+760m矿山道路第三拐弯处上方进行了第3次爆破作业。14时左右,高某某到爆破点检查悬浮石、盲炮,欧阳某某负责清退炸材;14时15分许,盲炮检查和炸材清退结束后,高某某、欧阳某某口头向矿山管理人员赵某某、莫某某告诫安全注意事项,然后同其它爆破员离开矿山。

2023年4月29日15时许,赵某某安排莫某某、挖掘机驾驶员赵某林与其共同到爆破作业区域开展排危工作,三人先在+760m矿山道路第三拐弯处,将上方爆破作业产生的碎石堆临近崖壁处的浮石通过人工推下崖壁进行排危。+760m矿山道路第三拐弯处排危结束后,赵某某通过对讲机安排挖掘机驾驶员黄某某操作挖掘机到约+708m矿山道路第一拐弯处,对+760m上方爆破作业以及排危掉落的岩石进行破碎,赵某某、莫某某、赵某林随后到+845m矿山道路处继续进行排危。16时许,在矿山办公区附近负责警戒的另一名挖掘机驾驶员陈某,看到矿山道路第三拐弯处上方+790m一大块岩石带着一些碎石朝矿山道路第一拐弯处滚落,陈某立即通过对讲机喊话示警。赵某某听见陈某喊话后,看到+790m处岩石已滚落到+708m处,随即通过对讲机呼叫黄某某,黄某某通过对讲机应答后操作挖掘机后退至其作业碎石堆外约13米处,挖掘机被上方滚落的石块砸中动臂后,石块顺势下滑砸中挖掘机驾驶室顶部。

(二)应急处置情况

见岩石滚落后,陈某随即前往黄某某挖掘机处,看到挖掘机动臂上的钢管被砸弯、驾驶室被砸变形、黄某某仰面坐在驾驶席已失去意识,陈某随即通过对讲机通知人员前来救援,赵某某、莫某某以及矿山其它人员先后到达现场,现场人员将挖掘机前挡风玻璃及车门拆除,将黄某某从驾驶室救出。16时30分,现场作业人员在组织施救的同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随即莫某某通过电话将现场情况向龙强建材公司法人、总经理李某报告。17时许,120救护车赶到现场,将黄某某送往旺苍县人民医院进行抢救。17时28分,县应急管理局接到120、110事故信息反馈,相关工作人员立即开展事故核查,打电话询问李某相关情况。17时30分许,李某赶到旺苍县人民医院,与黄某某家属一起处理抢救相关事宜。19时16分,黄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李某随即将事故情况向黄洋镇人民政府和旺苍县应急管理局进行了报告。接到报告后,县应急管理局、黄洋镇政府等部门先后赶赴事故现场,开展现场踏勘和协调善后处置工作。

事故发生后,应急救援、善后处置等工作有序有效开展,属地政府和相关部门响应及时,无衍生、次生事故发生,未发生舆情事件。

二、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基本情况

龙强建材公司。成立于2014年2月28日,住所为旺苍县黄洋镇黄洋村,法定代表人李某,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资本叁仟万元整,经营范围:石灰石开采、加工、销售;商业混凝土、发泡砖生产、销售;建材生产、销售;辉绿岩加工、销售;普通货物道路运输;矿山开采;国内劳务输出。西溪沟灰岩矿为该公司所属矿山,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为壹拾年(自2019年8月26日至2029年8月26日),开采矿种为建筑石料用灰岩,开采方式为露天开采,矿区面积0.07平方公里,开采深度由900米至710米标高。

2023年3月31日,龙强建材公司与四川锦鑫华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技术人员刘某、邱某某、代某三名个人签订聘用协议,其中刘某为该矿地质测量专业技术人员,负责矿山各项原始数据采集、记录、测量图的绘制和测量资料整理;邱某某为该矿采矿工程专业技术人员,负责矿山采掘施工现场的技术指导和安全管理,协助矿山安全生产管理;代某为该矿机电运输专业技术人员,负责矿山机电设备、设施管理。

(二)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1.顺安爆破旺苍分公司。成立于2008年12月29日,注册地位于旺苍县东河镇石坝村,法定代表人赵某某,经营范围包括承揽矿山、井下、水下、土石方爆破(具体实施爆破项目时,需先报公安部门审批通过);爆破拆除,爆破技术咨询服务。2020年11月19日顺安爆破旺苍分公司与龙强建材公司签订爆破施工合同,负责西溪沟灰岩矿钻孔、爆破、联网、爆破后盲炮检查(不含终了边坡治理和爆破)等作业,合同期限至旺苍县龙强建材有限公司现有采矿许可证到期之日。

2.辽宁中景恒建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9年11月25日,住所辽宁省鞍山市高新区越岭路265号,法定代表人宗某某,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伍佰万元整,经营范围:工程监理服务,工程招标代理服务,工程造价咨询。2022年5月9日,该公司与龙强建材公司签订监理委托合同,负责西溪沟灰岩矿基建工程监理,合同期限为2022年6月10日至2024年6月9日。

(三)西溪沟灰岩矿矿山建设情况

龙强建材公司于2019年8月26日取得西溪沟灰岩矿采矿许可证。2019年10月,四川省川佑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编制了《旺苍县龙强建材有限公司黄洋镇西溪沟建筑石料用灰岩矿初步设计》。2021年12月,四川省川佑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编制了《旺苍县龙强建材有限公司旺苍县黄洋镇西溪沟建筑石料用灰岩矿安全设施变更设计》(以下简称“《安全设施设计》”),2022年1月10日安全设施变更设计通过广元市应急管理局审查((广元)非煤项目安设审字〔2022〕1号),明确矿山建设工期为15个月。该矿在建设期间因村道公路施工、高温限电及水营村村道路、西溪沟桥梁修缮等因素,矿山建设进度受到影响。2022年12月17日,龙强建材公司向旺苍县应急管理局提交了《关于我矿建设工期顺延的情况说明》,申请建设工期顺延7个月,2023年1月3日旺苍县应急管理局、广元市应急管理局核查相关情况属实并同意延期。2023年1月28日至31日,该矿按照复产复工相关要求开展了人员教育培训、隐患排查治理等复工前的准备工作,经李某、李某某、邱某某验收后复工,并于2023年1月31日将复产复工资料报旺苍县应急管理局备案。2023年3月22日,旺苍县应急管理局会同专家对西溪沟灰岩矿开展安全专项整治检查,发现该矿存在矿山建设现场与设计不符等10条问题隐患,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要求企业暂时停止矿山施工作业,制定方案对发现问题进行整改。2023年3月23日,西溪沟灰岩矿制定了《3.22专项检查问题整改方案》并经旺苍县应急管理局批准同意后开始实施整改,事故发生前该矿正在按照整改方案实施矿山问题隐患整改。

(四)事故相关情况

1.现场勘验情况。事故地点位于西溪沟灰岩矿矿区北侧在建道路第一拐弯处(标高+708m),拐弯处靠山体侧有一碎石堆,碎石堆依附于矿山山体呈不规则锥形,长约22m,宽约20m,高度约8m,碎石堆正南方向边缘处有1顶红色安全帽、少量碎玻璃渣,红色安全帽正东方向约4m处有呈片状液压油痕迹。矿区北侧在建道路第一拐弯处上部标高+760m处路面和山体有碎石堆积体、标高+790m处山体有岩石脱落痕迹。事故挖掘机下部车体由正南向正北停放在距碎石堆正南方向约13.7m处,挖掘机上部车体由正西朝向正东,挖掘机动臂、斗杆、铲斗朝向正东方向,挖掘机动臂钢管处有向下弯曲变形痕迹,左侧驾驶室车门、左侧发动机引擎盖呈打开状,驾驶室受外力冲击破损变形、前挡玻璃缺失,驾驶室内有分散血迹,右侧履带正东方向处有一块破损前挡玻璃。

2.涉事挖掘机情况。事故挖掘机名称为履带式挖掘机,型号为R350LVS,生产日期为2020年6月,商标为HYUNDAI,机械类型为工程机械,工作质量为33200kg,生产厂家为现代(江苏)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发动机型号为HE8.9,功率(HP/kW/rmp)为296/221/1850。由龙强建材公司于2020年购买用于矿山建设。

(五)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本次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22万元。

1.死者基本情况。黄某某,男,汉族,身份证号:510***************,西溪沟灰岩矿挖掘机驾驶员;2022年2月10日与龙强建材公司签订劳务合同,合同期限至2025年2月9日,承担挖掘机岗位(工种)工作,主要负责矿山原矿上料;持有《建设行业工程机械施工操作证》,工种为挖掘机操作,级别为中级,有效期为长期。

2.事故直接经济损失情况。本次事故共计发生死者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费用共计约122万元。

(六)相关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

1.顺安爆破旺苍分公司。该公司设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和安全办公室,明确李某为安全分管负责人,同时为西溪沟矿山爆破施工负责人。在西溪沟灰岩矿实施爆破作业前,由爆破现场负责人高某某召开班前会,安排当班工作内容和分工,明确安全、技术注意事项、操作要点及应急处置措施,安排爆破警戒人员,明确警戒位置及负责安全范围,并填写爆破作业记录。顺安爆破旺苍分公司未按照2023年2月14日编制的《旺苍县龙强建材有限公司黄洋镇西溪沟建筑石料用灰岩矿爆破工程爆破施工组织设计》(以下简称“《爆破施工组织设计》”)实施龙强建材西溪沟灰岩矿2023年4月29日的爆破作业,据顺安爆破旺苍分公司2023年4月29日《爆破作业记录表》显示,当日爆破作业炮孔深度为16m、单孔装药量为50.6kg,均大于爆破施工组织设计规定的孔深11m、单孔装药量23.92kg的规定。

2.辽宁中景恒建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该公司明确邓某为西溪沟灰岩矿基建工程监理项目负责人,李某某为现场监理员。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12月西溪沟灰岩矿建设停工,期间由李某某进行现场监理,形成监理记录并由监理项目负责人签字后反馈给西溪沟灰岩矿。2023年2月,邓某与龙强建材公司法人、总经理李某联系,李某告知西溪沟灰岩矿与当地村民有纠纷,复工建设的时间不确定;2023年3月,邓某与李某联系,李某告知矿山正在整改隐患,未进行矿山建设。故今年以来该公司未对西溪沟灰岩矿开展监理工作。

(七)相关部门安全监管责任落实情况

1.旺苍县应急管理局。由安全生产基础管理股具体负责全县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2022年1月至事故发生前,共对全县非煤矿山开展检查210矿次,下达执法文书127份;其中2022年对西溪沟灰岩矿开展各类检查12次,2023年对该矿开展检查4次。今年以来,先后开展了岁末年初重大隐患专项排查、复工复产专项整治、露天矿山专项检查、安全生产综合整治等专项行动;共收到企业各类自查自改报告40份,自查隐患120余条,累计查出重大隐患6条(已整改3条,另外3条正在整改中),责令非煤矿山企业重新履行复工复产程序4家,停产停工整顿企业7家,立案查处2起,已处罚款17万元。年初对全县所有非煤矿山开展了安全风险等级评定,将龙强建材公司西溪沟灰岩矿安全风险等级确定为D级。2023年2月1日,对龙强建材西溪沟灰岩矿复工资料及培训检修工作进行了现场核查;3月22日,根据省“强安2023” 监管执法专项行动工作要求,组织非煤矿山专家对龙强建材公司西溪沟灰岩矿开展检查,查出问题10条,并下发执法文书要求企业暂停建设,按“五落实”要求编制整改方案后进行整改;4月7日,组织矿山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召开全县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整治和警示教育会,对2023年非煤矿山重点工作做了安排部署;4月8日,对龙强建材公司西溪沟灰岩矿整改情况进行了检查,督促矿山严格按照整改方案进行整改,同时确保隐患整改过程安全。

2.旺苍县黄洋镇人民政府。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三管三必须”要求,领导班子成员分别对辖区村(社区)及工矿企业进行责任分工(挂包帮),镇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辖区矿山安全属地监管工作。镇党委、政府每月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研判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和开展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及隐患排查治理,及时协调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问题。2023年1月至事故发生前,镇党委、政府共组织召开安全生产相关会议12次、安委会扩大会议2次;主要领导和分管、联系领导到辖区企业进行督导检查57次、督促整改问题隐患25项,其中对龙强建材公司西溪沟灰岩矿检查11次、下达《现场督促(检查)记录》5份,督促整改问题隐患15项。

三、事故发生原因及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龙强建材公司西溪沟灰岩矿在+760m矿山道路第三拐弯处上方实施爆破作业后,在爆破作业点位上部+790m处形成隐蔽悬石,隐蔽悬石突然掉落顺着+760m处碎石堆边缘和矿山道路第一拐弯处边坡滚落,砸中在其下方+708m矿山道路第一拐弯处进行破碎作业的挖掘机,酿成事故。

(二)间接原因

1.龙强建材公司。一是现场安全检查隐患排查不到位,现场管理人员未排查出爆破作业后在矿山道路第三拐弯处上方+790m处形成的隐蔽悬石并处理。二是爆破排危不彻底,+760m矿山道路第三拐弯处上方爆破作业后仅对堆放在+760m处的碎石堆边缘临崖处浮石进行处理,未将矿山道路第三拐弯处岩石清理干净。三是未严格按照《安全设施设计》组织西溪沟灰岩矿矿山道路施工,矿山道路建设现状与设计不符。四是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未结合实际对挖掘机从业人员、现场管理人员及安全管理人员开展安全生产知识、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理措施教育培训;五是未建立健全并组织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现场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未有效落实安全生产岗位责任。

2.顺安爆破旺苍分公司。未按照《爆破施工组织设计》实施爆破作业, 2023年4月29日对该矿+760m矿山道路第三拐弯处上方实施爆破作业的炮孔深度、单孔装药量均大于设计参数。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该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责任单位及处理建议

1.龙强建材公司。未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是安全检查隐患排查不到位,未发现爆破作业后矿山道路第三拐弯处上方+790m处存在悬石安全隐患。二是爆破排危不彻底,+760m矿山道路第三拐弯处上方爆破作业后仅对堆放在+760m处的碎石堆边缘临崖处浮石进行处理,未将+708m矿山道路第一拐弯处上方爆破作业产生的岩石清理干净。三是现场管理不到位,在+708m矿山道路第一拐弯处上方危险未完全消除的情况下,安排作业人员在+708m处作业;未对爆破作业进行安全管理,未督促顺安爆破旺苍分公司按照爆破施工组织设计实施爆破作业。四是未严格按照《安全设施设计》组织矿山道路施工,矿山道路现状与设计不符。五是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未结合实际对挖掘机从业人员、现场管理人员及安全管理人员开展安全生产知识、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理措施教育培训。六是未建立健全并有效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现场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未落实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由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30万元以上100 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2.顺安爆破旺苍分公司。未按照《爆破施工组织设计》实施爆破作业,2023年4月29日对该矿实施的爆破作业炮孔深度、单孔装药量均大于爆破施工组织设计参数。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以及《爆破安全规程(GB 6722-2014)》5.2.1.4、6.2.1.2的规定。由市应急管理局依法予以处罚。

(二)建议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黄某某,死者,西溪沟灰岩矿挖掘机驾驶员。安全意识淡薄,在+708m矿山道路第一拐弯处进行岩石破碎作业前未认真确认作业环境是否安全。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责任追究。

(三)相关责任人员处理建议

1.李某,龙强建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职责。一是未健全并组织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对矿山安全隐患排查不及时、不全面,未督促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二是未建立健全并组织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对现场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监督不力。三是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未结合实际对挖掘机从业人员、现场管理人员及安全管理人员开展安全生产知识、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理措施教育培训。四是对爆破作业以包代管,未安排人员对矿山爆破作业进行安全管理。五是接到事故报告后,未在1小时内向县应急管理局和相关部门报告。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由市应急管理局依法予以处罚。

2.刘某某,龙强建材公司分管安全副总经理、西溪沟灰岩矿矿长,未全面履行安全生产岗位职责。一是未组织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隐患排查不及时、不全面,未及时消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二是未有效组织和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结合实际对挖掘机从业人员、现场管理人员及安全管理人员开展安全生产知识、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理措施教育培训。三是未安排人员对矿山爆破作业进行安全管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由市应急管理局依法予以处罚。

3.赵某某,西溪沟灰岩矿现场管理人员,未全面履行安全生产岗位职责。未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不及时、不全面,未发现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790m矿山道路第三拐弯处上方悬石隐患,在自认为排危工作已完成后,安排黄某某驾驶挖掘机在+708m处进行岩石破碎作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直接责任和主要管理责任。由市应急管理局依法予以处罚。

4.莫某某,西溪沟灰岩矿安全员,未全面履行安全生产岗位职责。一是未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不及时、不全面,未发现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790m矿山道路第三拐弯处上方悬石隐患。二是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督促将+760m矿山道路第三拐弯处爆破作业后产生的悬石危石完全排除,未对作业人员在+708m矿山道路第一拐弯处作业行为进行制止。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由市应急管理局依法予以处罚。

5.邱某某,西溪沟灰岩矿采矿工程专业技术人员,未全面履行安全生产岗位职责。一是协助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不到位,对矿山隐患排查治理、爆破作业管理、安全管理指导不到位;二是未组织定期安全检查和专业检查,未发现矿山现场安全管理和排危作业存在的问题并纠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由市应急管理局依法予以处罚。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4·29”事故损失巨大,教训深刻,为防止类似事故发生,作如下建议:

(一)龙强建材公司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完善矿山相关审批手续,严格按照《安全设施设计》开展矿山建设工作,确保矿山建设现状与设计相符。督促爆破作业单位按照设计和规程要求进行爆破作业,控制边坡角度,防止破坏山体形成隐蔽危险。进一步健全安全生产相关管理制度,加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督促聘用技术人员在内的各岗位人员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并定期开展监督考核。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对公司生产作业全环节进行风险辨识,并根据风险分级情况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严防安全风险转变为事故隐患。加强对矿山作业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隐患排查整治力度,及时发现作业现场各类安全隐患和违规违章行为,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防范和整治,不断提高作业现场的安全水平。强化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开展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基础知识、安全操作规程、作业各环节危险因素和防范措施、应急和急救知识等的培训,开展事故警示教育,切实提升管理人员安全管理能力水平和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能力、遵章守纪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按照市、县关于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相关安排部署,扎实开展各类专项整治行动,认真落实市安委会“三项制度”中的蹲守一线值班制度,重点时段企业主要负责人要蹲守一线值班,深入现场开展检查,确保安全。

(二)顺安爆破旺苍分公司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严格遵守爆破作业相关安全规程规章;按照规范要求和爆破施工组织设计进行矿山钻孔、爆破等作业,确需增加钻孔深度和装药量的,要根据实际情况编制爆破作业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确保爆破作业以及后续施工作业安全。

(三)旺苍县黄洋镇人民政府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落实属地监管职责,将矿山安全监管工作作为属地监管工作的重要内容抓实、抓细。结合工作实际,加强对辖区内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通过增加检查频次、严肃处理问题隐患等方式,督促相关企业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断强化现场安全管理,持续提升安全生产水平。

(四)旺苍县应急管理局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强化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加大对建设矿山和隐患整改矿山的监管力度,督促矿山企业严格按照《安全设施设计》和隐患整改方案要求进行矿山建设和整改作业,加强作业过程安全管理,严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加强全县非煤矿山企业日常监管和检查,按照国家、省、市关于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安排部署,结合实际扎实开展各类专项整治工作,加大监督检查和执法力度,深入非煤矿山企业,查处和治理一批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典型突出问题,采取分类处置相关措施,督促相关企业将安全生产相关制度措施和要求落到实处。持续开展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采取事故警示教育、专家授课、现场指导等方式,促进全县非煤矿山企业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不断提升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管理能力和水平,举一反三整改自身存在的各类问题隐患,切实防范矿山事故发生,促进全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五)旺苍县自然资源局要切实履行非煤矿山行业监管职责,尤其是要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采矿权管理,设置和审批矿权时组织应急、林业、水务、生态环境等涉矿部门开展实地踏勘,对拟设矿区进行联合审查,严把矿山准入关,防止矿山安全生产等前置条件“先天不足”;优化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要素配置,综合考虑矿山面积大小、开采深度、自然条件、周边环境等因素,更加科学合理规划、设置采矿权,为矿山建设和生产作业安全创造良好的基础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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