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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 · 曝光台(二十九)
来源:市应急管理局 时间:2025-12-10 分享:
案件基本情况



      2025年10月28日,苍溪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群众举报称苍溪县某加油站的加油机旁堆放大量纸箱的问题进行核查。经核查,该加油站在距离加油机10厘米左右处堆放了10箱装有车用尿素的易燃物纸箱属实。



处理结果



      该加油站的行为违反了《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3010—2022)6.1.1的规定形成一般隐患,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和《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急〔2024〕90号)序号46裁量阶次A具体标准的规定,苍溪县应急管理局责令该加油站立即消除隐患,对该加油站作出处人民币3000.00元(叁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相关法律条款




      《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3010—2022)6.1.1:加油机爆炸危险区域内不应放置可燃性物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急〔2024〕90号)序号46裁量阶次A具体标准:未对3处以下一般事故隐患或1处重大事故隐患采取措施消除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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