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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 · 曝光台(七)未经依法批准,不可擅自储存危险化学品
来源:市应急管理局 时间:2025-07-09 分享:

案件基本情况



2024年3月29日,广元市利州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广元华洋化建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该公司持有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带有储存经营,仅限票据交易的经营方式,检查中发现该公司在租赁的东坝112信箱原四川天源机械有限公司四车间厂房内存放有标注为次氯酸钠的塑胶(空)桶30个,规格为250kg/桶;存放有标注为硫酸的塑胶(空)桶130个,规格为30-35kg/桶,经现场核实了解,该公司从厂家购回的次氯酸钠为1吨以上的大塑料罐,硫酸一次购买4吨以上的罐装车,购回后在该厂房内用以上规格的塑料桶分装储存,然后对用户单位按需配送。




处理结果



广元华洋化建有限公司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储存硫酸和次氯酸钠。违反了《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广元华洋化建有限公司处人民币六万元(小写:¥60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2024年4月8日,利州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进行复查,3项问题隐患均已整改到位。




相关法律条款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不带有储存)的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供货单位和用户单位符合安全条件的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之外的场所。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二条: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不带有储存)的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进行储存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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