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轮省级 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十七项整改任务已整改完成,并通过验收,拟按程序实施销号。根据《广元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类问题整改销号办法(修订)》有关要求,现将该项问题整改验收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6年3月31日至4月14日。公示期间如有异议,请实名书面向广元市自然资源局提出。联系电话:3264879;邮寄地址:广元市利州区利州东路一段737号。
附件:第三轮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十七项整改任务完成情况表
广元市自然资源局
2026年3月31日
(联系人及电话:广元市自然资源局综合执法与督察科魏仁杰,14780994742)
第三轮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十七项
整改任务完成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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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任务 |
第三轮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十七项整改任务:开采越界超量,旺苍县虹越矿业越界开采3580平方米,矿区最高标高超出采矿许可证要求30米,采矿许可载明年开采量2万吨,2021年、2022年实际开采量分别为4.7万吨、7万吨。利州区工农镇柜子岩建筑用石灰岩矿采矿许可载明年开采量30万吨,2022年、2023年实际开采量分别为37.76万吨、69.6万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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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责任单位 |
市自然资源局,各县(区)党委和政府,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和管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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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目标 |
规范矿山开发秩序,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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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措施 |
1.2024年8月,已对旺苍县虹越矿业、利州区工农镇柜子岩建筑用石灰岩矿超能力生产和越界开采情况进行核实,对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2024年12月底前,督促旺苍县虹越矿业、利州区工农镇柜子岩建筑用石灰岩矿严格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或通过核定的生产能力执行开采生产。 2.2024年4月,已对旺苍县虹越矿业有限公司违法取水和水土保持未验先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企业已按规定补缴水资源税;2024年8月,已督促旺苍县虹越矿业有限公司严格按照水土保持方案完善水土保持措施,完成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报水利部门备案。 3.2024年6月,已对旺苍县虹越矿业有限公司1.5公顷过采区实施生态修复,剩余矿区严格落实“边生产边治理”措施,待矿山闭坑后完成所有区域生态修复工作;2024年10月底前,完成对采场南侧高边坡的工程治理任务;2024年12月底前,制定《虹越矿业西侧安全隐患治理方案》,待矿山办理资源处置等手续后,按照隐患治理方案形成安全生产平台。 4.2025年3月底前,待旺苍县虹越矿业有限公司取得自然资源部门出让的矿产资源后,完成中心料仓封闭任务,在成品堆场修建混凝土围挡,并设置固定喷淋抑尘设施;2025年6月底前,完成旺苍县润佳源矿业有限公司、旺苍县虹越矿业有限公司两家企业运输道路恢复重建工作,开展道路超载超限专项整治行动,督促企业严格落实道路清扫抑尘措施。 5.加强日常监管,认真举一反三。2024年12月底前,市自然资源局牵头对全县非煤矿山生态环境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排查整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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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主要工作及成效 |
1.已核实旺苍县虹越矿业超界开采、超能力生产及利州区工农镇柜子岩建筑用石灰岩矿超核定产能生产问题整改到位,相关行政处罚程序合法、执行到位,两家矿山已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及核定生产能力开展开采,同意通过验收。 2.已确认旺苍县虹越矿业违法取水和水土保持未验先投问题查处完毕,水资源税补缴到位,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手续齐全并完成备案,相关整改资料真实有效,同意通过验收。 3.已确认1.5公顷过采区生态修复工程质量达标,采场南侧高边坡工程治理已完工,《虹越矿业西侧安全隐患治理方案》制定规范,整改工作按计划推进,符合时间节点要求,同意通过验收。 4.已确认中心料仓封闭、成品堆场混凝土围挡及固定喷淋抑尘设施均已安装到位并正常运行,破损运输道路维修工程已完成,道路清扫抑尘及超载超限整治措施落实到位,同意通过验收。 5.已核查市自然资源局牵头开展的非煤矿山生态环境突出问题专项排查整治工作相关资料,各县(区)同步开展矿山日常检查,形成常态化监管机制,整改举一反三效果显著,同意通过验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