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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 · 曝光台(二十八)
来源:市应急管理局 时间:2025-11-26 分享:



案件基本情况



       2025年9月16日,苍溪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到苍溪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主要负责人王某存在两项违法行为。违法行为1:未及时督促消除投料作业的叉车安装阻火器;违法行为2:未督促实施和落实粉尘清扫制度。





处理结果



      王某的违法行为1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违法行为2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急〔2024〕90号)序号1裁量阶次B具体标准的规定,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王某作出处罚款人民币30000元(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急〔2024〕90号)序号1裁量阶次B具体标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有2项的,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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