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情况
2025年9月10日,苍溪县应急管理局接群众举报称唤马镇邹某无证销售烟花爆竹,我局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核查。经核查,邹某在梁某地下车库北侧存放各型烟花185箱、各型爆竹153箱125盘;该地下车库的南侧停放汽车2辆,西侧停放摩托车2辆、旋耕机1台,车库门口堆放高约2米的木料杂物,车库内无消防器材、未装防爆灯具。经调查询问,邹某承认购买该批烟花爆竹用于今年春节前销售,邹某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处理结果
邹某的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三十六条第一款和《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急〔2024〕90号)序号189裁量阶次A具体标准的规定,对其作出处人民币20000.00(贰万元整)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各型烟花爆竹338箱125盘的行政处罚。
相关法律条款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三十六条第一款: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急〔2024〕90号)序号189裁量阶次A具体标准: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