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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旺苍成都大通宇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4·13”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市应急管理局 时间:2025-10-05 分享:



2025年4月13日19时13分左右,成都大通宇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人付某前在广元市旺苍县天星镇境内的响水坨大桥右幅1#墩进行垫石模板拆除作业时,高处坠落致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和《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授权市应急管理局组织调查处理市本级管辖权限内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批复》(广府复〔2020〕3号)有关规定,2025年4月16日,市应急管理局牵头成立了广元旺苍成都大通宇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4·13”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调查组由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和旺苍县应急管理局等单位人员组成,邀请市检察院派员参加,并函告市纪委监委驻市应急管理局纪检监察组同步介入事故调查。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事故性质和责任,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提出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和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工程概况

响水沱大桥位于旺苍县天星镇新农村境内,该桥梁分为左幅1#墩-17#墩、右幅1#墩-18#墩,左幅起于K32+116、止于K32+683,全长562m;右幅起于K32+125、止于K32+687,全长562m。

(二)相关单位情况

1.LJ5标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LJ5项目部”),

任命李某为项目经理,何某为党支部书记,蒋某武为副经理,李某军为总工程师,陈某波为副总工程师(履行安全总监职责)。

2024年4月16日,免去李某项目经理职务,任命罗某平为LJ5项目部项目经理,负责项目部全面工作。

2025年3月13日,任命赵某为LJ5项目部副经理,负责梁场、2#搅拌站和三工区的安全生产工作。

2.成都大通宇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大通公司”),响水沱大桥桥涵工程劳务分包单位。成立于2015年9月,注册资本伍佰万元,位于成都市青羊区一环路西一段123号8楼8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5MA61R1QF7P,法定代表人邱刚。该公司经营范围为建筑劳务分包,土石方工程设计、施工,桥梁工程设计、施工,隧道工程设计、施工等。2023年5月12日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2024年6月15日,LJ5项目部和成都大通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2024年6月20日,成立LJ5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成都大通公司项目部”),任命杨某为项目负责人,吴某勇为现场管理员兼班组长、阳某为技术总工兼副班组长。

5.四川公路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公路工程监理公司”),LJ5标监理单位,成立于1987年7月,注册资本壹亿贰仟万元,位于成都市锦江区石牛堰街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2018018756,法定代表人罗某,业务范围为一、二、三类公路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各等级公路、桥梁、隧道工程通讯、监控、收费等机电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特殊独立大桥、隧道的监理业务。工程监理资质等级为公路工程甲级、公路机电工程专项、特殊独立大桥专项、特殊独立隧道专项。2023年3月31日,成立LJ5标总监办(以下简称“四川公路JL3总监办”),任命何某明为总监理工程师,胡某为LJ5标桥梁监理工程师,刘某为安全专业监理工程师,潘某文为LJ5标现场监理员。

2024年5月31日,四川公路JL3总监办总监理工程师何某明变更为张某松。

(三)事发现场勘验情况

事故地点为响水沱大桥右幅1#墩施工工地,该桥墩盖梁为4连墩盖梁,桥墩、盖梁、垫石浇筑已完工,正在进行垫石模板拆除作业,盖梁顶部生命母绳已被取下。盖梁顶部距离地面约20米,地面2墩柱与3墩柱之间有一滩血迹。

(四)死者基本情况

付某前,男,汉族,5*岁,成都大通公司5标项目部工人。

(五)相关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情况

1.LJ5标项目经理部。成立了LJ5标项目经理部。项目部建立了项目经理全面负责、领导班子成员“一岗双责”的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体系,明确了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设立了安全管理机构,明确了各安全管理人员工作职责和责任区域;与成都大通公司签订了安全生产合同,明确了双方安全生产职责;编制了《施工组织设计》和《桥梁系梁、盖梁施工方案》(以下简称施工方案)并经监理单位审批同意;组织制定了各类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了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对桥梁工程施工安全开展了专项风险评估,落实了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对桥梁现场作业人员开展了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和技术交底;建立了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安全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开展安全检查;按照安全培训和安全会议制度,召开了日碰头会、周安全例会、月度生产安全会、季度技术例会等安全会议;开展了每周一次例行检查、每月一次安全生产综合检查。2025年1月至事故发生前,项目部组织召开各类安全生产会议10余次,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16次、督促整改问题隐患136项。

2.四川公路工程监理公司。该公司成立了四川公路JL3总监办,配备了总监理工程师、副总监理工程师和各专业监理工程师,明确了各监理工程师的岗位职责;制定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监理岗位职责、安全监理和桥梁监理实施细则,依法审批了施工组织设计、各项专项施工方案和有关安全技术措施;按照《监理实施细则》,每月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例会、开展两次安全生产检查。2025年1月至事故发生前,总监办组织召开安全生产例会3次,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3次、发现问题隐患6项、下发监理指令单3份,已整改完毕。

3.旺苍县天星镇党委政府。对镇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分工进行了明确。2025年1月至事故前,镇领导带队对涉事工程开展安全检查8次,对安全检查出的问题进行记录并督促相关单位进行整改。

4.旺苍县交通运输局。该局明确规划建设股对交通在建工程开展重点领域专项治理,工会主席赵某分管LJ5标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制定了《2025年旺苍县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要点》。2025年1月至事故发生前,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2次,对LJ5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11次、发现问题隐患29项、下发提醒敦促函3份。

4.广元市交通运输局。该局由广元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管事务中心履行LJ5标的安全生产和质量监督管理职责,《2025年建设工程监督工作计划》要求对高速公路每季度进行1次日常巡查或专项检查、每半年进行1次综合检查。2025年1月至事故发生前,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管事务中心对LJ5标开展各类安全检查9次、发现问题隐患25项、下发提醒敦促函4份。

二、事故发生经过、应急处置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4月13日13点30分,吴某勇安排工人付某前和谢某亮前往响水沱大桥右幅1#墩盖梁顶部进行垫石模板拆除作业。付某前和谢某亮站在吊篮里,成都大通公司5标项目部吊车司机钟某芳用吊车车钩钩住吊篮后,将付某前和谢某亮送至右幅1#墩盖梁顶部,随后吴某勇前往右幅5#墩进行监工。14点左右,LJ5标项目部安全员李某到达右幅1#墩进行安全巡视。15点左右,李某前往贺家坝大桥进行安全巡视。16点左右,LJ5标项目部施工员蒋某伦到右幅1#墩进行巡查,提醒付某前、谢某亮做好防护措施,随后离开。18点30分,吴某勇让钟某芳随他一同前往右幅1#墩,用吊车将付某前、谢某亮从右幅1#墩盖梁顶部接至地面。18点50分,吴某勇和钟某芳到达右幅1#墩,付某前、谢某亮正在盖梁顶部收拾从垫石上拆下来的模板,将所有垫石模板捆成3捆,钟某芳操作吊车将第1捆模板吊至地面,吴某勇在地面拆除模板钢丝绳。19点13分,吴某勇听见付某前呼叫声,抬头看见付某前趴在地面上,所处位置为2墩柱与3墩柱之间。

(二)应急处置情况

吴某勇见状,立即起身朝付某前跑去,并拨打120,随后给杨某打电话告知工地上发生了高坠事故,同时向距事发地约100米的工人宿舍大声呼救,阳某听见呼救声后立即朝事发地跑来。19点14分,吴某勇跑至付某前身边,将付某前翻过身来,见付某前额头左上方有一处凹陷,右腿膝盖处正在流血,头部上方5米处有一安全帽,身上穿着反光背心和五点式安全带。此时,阳某带领几位工友抬着木板跑过来,吴某勇等人将付开前放至木板上,抬着快速朝马路方向走去。19点18分,蒋某伦路过右幅1#墩,听见现场工人说有人从盖梁顶部掉下来,随即向LJ5标项目部三工区队长蔡某元打电话汇报。此时,罗某平、何某正在项目部召开安全周例会,蔡某元接到蒋某伦电话后,立即向罗某平汇报了事故情况,罗某平安排何某、赵某、蔡某元、李某赶往事发现场进行事故处置工作。19点20分,吴某勇、阳某、工人张某维和邓某坤将付某前抬至付某前的越野车内,由吴某勇开车前往就近的朝天区曾家镇卫生院。19点40分,吴某勇一行在望乡台隧道处碰见朝天区李家乡卫生院救护车,救护车随车医生立即对付某前展开急救措施,随后宣告伤者付某前已经死亡。20点左右,何某、赵某、蔡某元赶至望乡台隧道,将死者送往就近的宁强殡仪馆。

4月14日早上9时左右,市应急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会同旺苍县应急管理局、旺苍县交通运输局及天星镇相关工作人员先后赶赴事故现场,协调善后处置和开展现场勘验工作。

事故发生后,应急救援、善后处置等工作有序有效开展,属地政府和相关部门响应及时,无衍生、次生事故发生,未发生舆情事件。

(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本次事故共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60余万元。

三、事故发生原因及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1.死者付某前在进行垫石模板拆除作业时未正确使用安全带,擅自从生命母绳上解开安全带锁扣,致脚下踩空,跌落至墩柱下摔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2.垫石模板拆除施工现场周围临边未搭建防护栏杆。

3.死者付某前无高处作业资格证,在未经过专业培训机构培训合格的情况下从事高处作业。

(二)间接原因

1.成都大通公司项目部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一是未按照施工方案要求施工,变更施工时序。施工方案明确要求挡块、垫石施工应在盖梁浇筑完成7日内进行,但施工单位在响水沱大桥右幅1#墩盖梁完工后第3个月才开展垫石施工;二是在垫石施工前违规拆除安全爬梯、工作平台和防护栏杆,仅以单根生命母绳和吊篮替代,违反施工方案中“盖梁顶部挡块、垫石等施工完成后,方能拆除盖梁防护平台及安全爬梯”的规定;三是在高处作业过程中,未安排安全监护人员进行现场管理;四是安排无高处作业资格证人员从事高处作业;五是未对作业人员开展每日班前班后培训。

2.成都大通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一是未全面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结合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和特点建立现场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二是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双重预防机制,对防护措施不到位等隐患未及时消除;三是未对作业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和技术交底;四是对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和消除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问题和安全隐患。

3.LJ5标项目部有关管理人员未全面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一是未严格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以下简称“培训规定”),对新进作业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不足24学时,未如实记录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相关信息;二是施工现场隐患排查治理不力,未及时消除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问题和安全隐患。

4.四川公路JL3总监办有关监理人员未全面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未及时消除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问题和安全隐患。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该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责任单位及处理建议

成都大通公司,未全面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是未按照施工方案要求施工,变更施工时序;二是违反《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以下简称“安全技术规范”),在垫石施工前违规拆除安全爬梯、工作平台和防护栏杆,仅以单根生命母绳和吊篮替代;三是安排无高处作业资格证人员从事高处作业;未对作业人员开展每日班前班后培训;未对作业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和技术交底,未向作业人员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四是未全面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结合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和特点建立现场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双重预防机制,对防护措施不到位等隐患未及时消除;高处作业过程中未安排安全监护人员进行现场管理;五是未及时发现和消除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问题和安全隐患。其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二)责任个人及处理建议

1.付某前,死者,成都大通公司项目部工人。在进行垫石模板拆除作业时未正确使用安全带,擅自从生命母绳上解开安全带锁扣,致脚下踩空,跌落至墩柱下摔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责任追究。

2.吴某勇,成都大通公司项目部现场管理员兼班组长,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岗位职责。一是未按照施工方案要求在盖梁浇筑后7日内进行挡块、垫石施工,响水沱大桥右幅1#墩在盖梁完工后第3个月才开展垫石施工;二是垫石施工前违规拆除安全爬梯、工作平台和防护栏杆,违背施工方案中“挡块、垫石等施工完成后方可拆除”的规定;三是高处作业现场未搭建临边防护栏杆及安全网,仅设置单根生命母绳,违反高处作业基本防护标准;四是安排无高处作业资格证人员从事高处作业,又无证指挥汽车吊车吊运装有工人的吊篮;五是高处作业过程中未对施工现场进行管理;六是未对作业人员开展每日班前班后培训,导致作业人员对当日作业风险认知不足。其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对本次事故负有重要直接责任和主要管理责任。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依法予以处罚。

3.阳某,成都大通公司项目部技术总工兼副班组长,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岗位职责。一是高处作业现场未搭建临边防护栏杆及安全网,仅设置单根生命母绳,违反高处作业基本防护标准;二是安排无高处作业资格证人员从事高处作业。其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对本次事故负有重要管理责任。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依法予以处罚。

4.杨某,成都大通公司总经理兼项目部负责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一是未全面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结合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和特点建立现场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双重预防机制,对防护措施不到位等隐患未及时消除;二是违反安全技术规范和施工方案,变更施工时序、高处作业现场未搭设临边防护栏杆、未设置安全爬梯;三是未安排安全监护人员对高处作业进行现场管理;四是对作业人员未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和技术交底,人员无证上岗。其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对本次事故负有主要管理责任。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依法予以处罚。

5.李某,LJ5标项目部现场安全员,未认真履行现场安全管理岗位职责。一是未严格按照培训规定要求,对新进从业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不足24学时,未如实记录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相关信息,未对作业人员开展班前安全教育,未针对当日作业风险进行专项提醒;二是未核查施工单位高处作业人员资格证,允许无证人员从事高处作业;三是发现响水沱大桥右幅1#墩高处作业临边防护缺失、未设置安全爬梯等安全隐患后未采取停工、整改等强制措施。其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对本次事故负有主要管理责任。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依法予以处罚。

6.蒋某伦,LJ5标项目部现场施工员,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岗位职责。一是未制止施工单位违反安全技术规范和施工方案行为;二是对响水沱大桥右幅1#墩高处作业临边防护缺失、未设置安全爬梯等安全隐患未采取停工、整改等强制指令;三是高处作业期间未在现场进行安全监管。其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对本次事故负有重要直接责任和主要管理责任。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依法予以处罚。

7.蔡某元,LJ5标项目部三工区队长,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一是发现响水沱大桥右幅1#墩高处作业临边防护缺失、未设置安全爬梯等安全隐患后,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消除,放任风险持续存在;二是对无高处作业资格证人员从事高处作业未采取制止措施;三是未将响水沱大桥右幅1#墩施工现场安全隐患上报项目经理。其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对本次事故负有主要管理责任。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依法予以处罚。

8.潘某文,四川公路JL3总监办现场监理员,未认真履行监理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一是未有效制止施工单位违反施工方案施工行为,放任违规作业持续进行,导致施工秩序失控;二是发现响水沱大桥右幅1#墩高处作业现场存在临边防护栏杆缺失、未设置安全爬梯、无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等安全隐患后,未采取强制措施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和消除,导致风险长期存在;三是未按照《安全监理实施细则》要求,对高处作业人员的资格证进行审查,导致无证人员从事高处作业。其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依法予以处罚。

9.胡某,四川公路JL3总监办桥梁监理工程师,未认真履行监理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对施工单位违反安全技术规范和施工方案行为、高处作业施工现场未搭建临边防护栏杆、未设置安全爬梯等安全隐患未及时下达整改指令书以及督促施工单位整改到位,对安全隐患的放任导致施工现场长期处于高风险状态。其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依法予以处罚。

10.刘某,四川公路JL3总监办安全专业监理工程师,未认真履行监理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一是对施工单位违反安全技术规范和施工方案行为未进行有效监督,放任安全隐患存在;二是对响水沱大桥右幅1#墩高处作业未搭建临边防护栏杆、未设置安全爬梯、无高处作业资格证等安全隐患未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并消除;三是发现安全隐患后未向总监理工程师汇报,导致问题未及时处理。其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依法予以处罚。

11、公职人员履职情况由事故追责问责审查调查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4·13”事故教训深刻,为防止类似事故发生,建议如下。

(一)成都大通公司要深刻汲取事故惨痛教训,深刻反思,举一反三,认真整改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要全面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明确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制定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清单和任务清单,建立健全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和施工特点,建立健全施工现场有关管理制度,要确保用制度管人管事,各工种、各岗位有规程可循;要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和技术交底,切实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技能和意识;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行业标准,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和有关安全技术措施开展施工作业,不得以工期为由牺牲安全程序,坚决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要强化施工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根据不同施工阶段落实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尤其是要落实高处作业安全防护措施,加强对各施工作业点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力度,及时发现作业现场各类安全隐患和人员违规违章行为,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防范和整治,不断提高作业现场的安全水平。

(二)LJ5标项目部要强化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指导力度,对分包单位实行统一协调、管理,督促分包单位不断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对新进从业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和技术交底并如实记录,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技能和风险意识,严防事故发生;要深入施工一线现场,加大对施工场地安全风险识别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发现和快速消除安全隐患,对“三违”行为要现场督促彻底整改到位;要严格遵守安全生产、建筑施工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高处作业要督促施工单位安排专人进行现场指挥和安全管理。

(三)四川公路JL3总监办要全面落实日常巡视和旁站制度,认真监督检查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活动,及时发现并督促施工单位尽快消除安全隐患;要斗硬管理,发现安全隐患要派专人进行跟踪督促,确保施工单位整改落实,未整改到位的要依法责令停工,彻底坚决根治施工中习惯性违章问题。

(四)旺苍县天星镇党委政府要加强对辖区内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管,建立与相关部门的协调联动机制,强化联合检查、联动执法,全覆盖、无死角开展好各类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各种安全隐患和问题,实现精准监管、有效监管。

(五)旺苍县交通运输局要切实履行属地行业监管责任,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三管三必须”要求,严格落实责任到人头上,强化施工现场日常管理,大力开展交通建设工程领域的专项整治和综合督查,加强事故警示教育,加大监管执法力度,深入施工现场,督促施工单位加强安全管理,消除各类安全隐患,严防事故发生。

(六)广元市交通运输局要进一步压实县(区)交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属地行业监管责任,加大对县(区)的监督指导,切实提高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要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系列要求,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抓手,大力开展交通建设工程领域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将安全生产各项要求和措施落实到实际操作层面,杜绝此类事故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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