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情况
2025年11月21日,青川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群众举报的青川县关庄镇某超市和青川县凉水镇某超市售卖烟花爆竹线索进行现场核查。经核查,两家超市负责人均办理有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但两家超市存放烟花爆竹产品的仓库地址与批准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许可经营地址不符。经查实,以上两家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店变更烟花爆竹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
处理结果
两家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店的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结合《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急〔2024〕90号)序号191裁量阶次A的规定,分别给予两家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店处人民币3000元(叁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相关法律条款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限由发证机关确定,最长不超过2年。零售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拟继续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活动,或者在有效期内变更零售店名称、主要负责人、零售场所和许可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零售许可证。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一)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
《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191裁量阶次A: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有其中1项的,责令限期整改,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